“我教你包装一下流水,就可以帮你申请扶贫款了”这样的“好事”你信吗?近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5年9月,赵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目标锁定同性恋群体。几人分工明确,刘某负责通过网络聊天约见被害人,赵某等人负责上门“抓包”索财。
2025年1月,孙某在手机上下载一款名为“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的APP,注册后添加了自称扶贫办“吴老师”的网友。吴老师称需要包装孙某的银行流水,具体方式是由交易方将资金转入孙某银行卡,孙某再将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孙某名下原有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遂新办理一张银行卡。
2025年2月8日,孙某按照对方指引,接收转账2万元,前往银行柜台取现,将19500元转至宋某账户,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经查,孙某这张银行卡流入的2万元资金,是被害人饶某被诈骗的资金。202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遂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侦查,重点围绕孙某的主观明知、既往行政处罚情况及资金转移过程等补充完善证据。经补充侦查查明,孙某并非第一次接触此类“扶贫款”骗局。
2023年9月,孙某多次收到关于乡村扶贫的快递文件,里面装有扶贫资金申领材料的红头文件。看到文件上数百万的“扶贫金”,他心动不已,扫了文件上的二维码,添加了自称“扶贫办工作人员”的网友,对方称可以帮其申领扶贫补贴。2024年3月,孙某因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签订了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且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本案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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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渭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6年6月12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渭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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