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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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千多年前的秦国,有一个身为奴婢的人,把自己的孩子活活地打死了。这件事情,没有姓名,没有时间,没有留下任何具体的家庭背景,却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留下了短短一句话:“人奴妾治(笞)子,子以辜死,黥颜頯,畀主。”
这里的“治”,整理者将其释为“笞”。也就是说,一个“人奴妾”笞打自己的孩子,后来孩子因伤而死,官府便进行惩罚,在施笞者的脸部上施以黥刑,然后再交还给主人。相关研究指出,“黥颜頯”所指正是面部黥刺,“頯”与颧部有关。
如果我们仅仅把这件事情看作是一个“奴婢打死孩子”的刑事案件,这条秦简似乎并不起眼。但如果把它放进中国古代“杖政史”的长河中,它的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因为它说明,在战国晚期的秦国,父母对子女实施笞打,本身显然并不是法律首先禁止的行为。
《法律答问》没有问“人奴妾为什么可以笞子”,也没有说“笞子有罪”,它真正追问的是一个更加具体的结果:笞打以后,孩子“以辜死”了,怎么办?
这恰恰意味着,在当时的法律观念中,父母对子女具有某种相当明确的家庭惩戒权。孩子犯错,父母可以责备,也可以动手,甚至可以使用笞击这样的身体惩罚。对于一个高度重视家长权威的古代社会来说,这并不令人意外。
值得注意的是,拥有这种权力的人甚至是“人奴妾”。奴婢本身处于社会等级结构的底层。在主人面前,他们是被支配者;然而回到自己的家庭关系之中,他们面对自己的孩子,又成为支配者。
于是,一根小小的笞杖,把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表现得格外清楚。主人可以支配奴婢,父母又可以支配子女。权力一级一级向下传递,最后落实到人的身体上。
这也是研究中国古代“杖政”时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杖并不是从国家衙门里突然产生的。它首先深深嵌入家庭、尊卑、长幼关系之中,然后才越来越制度化、法律化,最终成为国家刑罚和行政惩戒的重要工具。
但是,秦律同时又划出了一条界线。父母可以“笞子”,却不能因为笞打而把孩子打死。这一点,从《法律答问》相邻的条文看得更加清楚。秦律还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并专门解释说,如果新生儿身体正常,没有所谓“怪物”或残缺,仅仅因为孩子太多而不愿抚养,将其杀死,也属于“杀子”。紧接着又规定:“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随后才是“人奴妾笞子,子以辜死”的条文。
把这几条连起来看,就能发现秦代法律对于父母处置子女,其实已经存在相当清晰的层次。管教是一回事,擅杀是另一回事;笞打一顿是一回事,笞打致死又是另一回事。换句话说,家庭权力虽然受到法律承认,却并非绝对无限。
这一点尤其值得重视。我们常常容易把古代父权理解为一种没有边界的权力,仿佛父母对子女生杀予夺,国家一概不过问。但睡虎地秦简告诉我们,至少到了战国秦国,事情已经没有这么简单。国家法律已经开始深入家庭内部,对父母处罚子女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追究。
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杖政”非常早的一次法律限界。秦律并没有禁止父母拿起笞杖,却告诉他们:这根笞杖可以用于惩戒,却不能无限制地打下去。
如果孩子因为这顿笞打而死亡,那么原本属于家庭内部的管教行为,就会越过一道界线,进入国家刑法的领域。
更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干预并没有改变奴婢的身份。“黥颜頯”之后,仍然是“畀主”——交还主人。
国家惩罚了这个打死孩子的奴婢,却没有因此把他或者她从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于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秦代法律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国家限制家庭内部的暴力,却同时维护既有的身份等级。它既限制父母,又维护主人;既处罚笞子致死,又继续承认奴婢制度。这就是秦律的复杂之处。
从“杖政史”的角度看,这枚竹简尤其珍贵,因为它保存的不是后世文人的议论,而是一条真正进入司法实践的问题。
两千多年前,秦国的司法官员已经在认真区分:笞子,可以。把孩子打死,不可以。
于是,我们在中国古代家庭里那根漫长的笞杖旁边,第一次清楚地看见了一道由国家法律划出的红线。
这道红线虽然远远不能用现代儿童保护观念来衡量,却仍然说明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家庭拥有惩戒权,但家庭并不是国家法律完全无法进入的私人领域。
而中国两千多年“杖政”的一个基本矛盾,也正是在这里悄然出现——权力允许你举起杖,却又必须决定:这一杖究竟可以打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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