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与在乡:
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
及对乡村的影响
——以吴江震泽为例
文|吴滔
一
引言
![]()
明清时期江南地主城居现象,早在1949年就被北村敬直所注意(北村,1949)。重田德将城居地主与士绅阶层两个范畴联系起来后,拟定出流行一时的城居士绅支配乡村的范式(重田,1993)。萧公权(Hsiao, 1960)、翟同祖(Ch’u, 1962)、张仲礼(1991, 2000)的看法同重田德类似,强调士绅与国家的二元关系,将基层社会的领导层简化为士绅。尽管施坚雅(1998)、杜赞奇(1996)等试图突破“国家—士绅”模型,提出了各自不同的分析框架,但他们与前辈学者一样,仍认为士绅与百姓的关系是单向的。不仅如此,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学者均想当然地以为,士绅城居本身是不用论证的事实。实际上,这背后隐藏着一个不易被人察觉的悖论:既然明清时代江南大多数士绅离开了农村而转为城居,那么那些离开农村的士绅,还能不能在与农民之间的直接联系日渐松散的条件下给予农民及时的帮助?如果不能,是否存在过一个理想的士绅支配模式就很值得怀疑。如果能,城居士绅又是怎样与农民发生具体关系的?小岛淑男(1980)、斯波义信(1980)和滨岛敦俊(1980)等人透过对城居地主、商人与在乡农民之间由于税赋不公、抗租、抢米风潮等引发的城乡、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对立,阐述了清末江南地区市镇与周围农村的关系;白凯(Bernhardt, 1992)从国家、地主士绅和农民三方的关系入手,探讨晚清至民国长江三角洲因商业化和城市化所导致的地主和佃农之间关系的改变。这些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对士绅支配范式的反思,但是,仍然有把地方秩序成立的框架放到国家或者特定集团中去的倾向。本文选取吴江、震泽两县作为研究个案,从发生学角度,关注比特定社会集团范围更广的空间内的个人活动(如选择城居还是乡居)及其主观动机,打算通过士绅住所的变动、士绅在耕读与服贾之间的职业选择、主佃关系的新格局及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身份的变化等几方面的论述,揭示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
吴江县位于江苏省的最南端,北依苏州,西濒太湖。明清时代,震泽镇的丝业,盛泽镇的绸业,加上同里镇、平望镇的米业,构成吴江三大经济支柱。这些市镇的工商业甚至比县城松陵镇还要昌盛得多(樊树志,1987、1997)。雍正四年(1726年),吴江县以京杭大运河和烂溪为界,析西半部为震泽县,东半部仍为吴江县,同城分治。民国元年(1912年),震泽县又并入吴江县,至今隶属不变。
学术界有关吴江震泽的研究个案已经有不少,但主要注意力还是不离经济方面。只有少数研究与本文即将讨论的课题关系相对密切。费孝通1930年代所调查的村落就位于吴江县的开弦弓村(费孝通,1986),其成果可为本研究提供佐证。日本学者稻田清一通过计算晚清吴江县乡居大地主柳兆薰的日记中所出现的地名的频率,勾画出柳兆薰的生活空间,对本文具有直接的启发(稻田,1996)。
在开始正文之前,有必要对“士绅”一词加以必要的界定。“士绅”,又称“绅士”。一些学者喜欢用的“乡绅”一词,与“士绅”意思稍有不同。例如,常建华认为,“乡绅”是指现任或原任具有官僚身份和具有进士、举人身份的候选官僚家居者,不包括生员在内(常建华,1989)。小山正明则以“乡绅”泛称生员以上的各阶层,将乡绅区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乡绅是城居地主,下层乡绅以生员层为中心,是在村落中居于指导地位的乡居地主(小山,1989:55)。这种划分比较类似于张仲礼所谓的绅士上层集团和下层集团(张仲礼,1991:4)。本文在运用“士绅”一词时,以具有功名与官衔作为刻板的分界线,指所有通过“正途”乃至“异途”取得功名或有官僚身份的家居者,包括上层士绅和下层士绅。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至少在明清时代,是否具有功名,是与平民相区别的最明显的界线,获得下层士绅的地位是跨越平民百姓与士绅间主要的分界线决定性的一步。下文讨论的“士绅”严格以此作为依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另需说明的是,士绅虽不同于普通地主,后者专指那些仅仅拥有土地,坐享地租剥削的人,但两者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叠在一起的。
二
从居所的变动透视士绅的城居与乡居
![]()
判断士绅城居与否的方法之一,是考察其居住地的变动,即士绅阶层的实际迁移。这种迁移与移民史上的“移民”的意义有所不同,后者是指具有一定数量、一定距离、在迁入地居住了一定时间的迁移人口(葛剑雄,1997:10)。而本文主要关注的则是小范围內的人口流动——通常在一两个县界里的人口迁移,其数量与居留时间也不很严格。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反映士绅选择城居还是乡居的总体趋势。如果士绅的迁移是趋向城镇的,那么士绅城居的现象就不言自明了;反之,如果士绅的迁移是趋向乡村的,则说明所谓“城居”现象是一个原本不存在的“神话”。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迁移到城市和迁移到乡村的士绅人数相当,这表明士绅选择城居与乡居的意向并不明显。在道光《苏州府志》中,有一条史料一再被学者们所引用——“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聚居市镇者什之三四,散处乡村者什之一二”(赵锡孝),从而极易得出江南地主的城居比例达到80%—90%的推论。我们姑且不论这些城居地主中有多少是士绅,以及是否整个江南都达到了这一比例,只想追问,这一没有任何统计学意义的估计有多大的可信度?据1949年与1950年苏南土地改革委员会的调查,吴江县地主城居和乡居户数的百分比分别为55.35%和44.65%(苏南,1953:498)。刨去近代以来去大都市发展而放弃家乡土地的地主,城居地主数量“减少”之多令人吃惊。所以,我们不如暂且把所谓城居比例放在一旁存而不论,通过一些具体的实例对此重新做一个哪怕是比较保守的测算。下表统计了清代吴江震泽人口迁移的情况,共选择了90个例子,主要根据家谱记录而得,兼用了地方志及其他材料。我们收集到当地的家谱近60部,这些家谱中有的记载了一些房支的迁移,这些迁移往往并不跨县,但却频频在城与乡、城与城、乡与乡之间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生动的士绅及下层人士的迁移生活画卷。表中没有将非士绅阶层的迁移抽离出来,这样能更真实地反映江震人口迁移的实态,并为士绅的移居提供一个整体的背景。
![]()
![]()
![]()
![]()
据上表,由乡村迁城镇者41例,占总数的45.6%,由城镇迁城镇者14例,占 15.6%,由城镇迁乡村者7例,占7.8%,由乡村迁乡村者24例,占26.7%,另有4例迁出地不明,占4.4%,但迁入地均为城镇。若以迁入地为参照,迁入城镇的有65.5%,迁入乡村的有 35.5%。可见,在所有迁移者中,选择迁入城镇的占了大多数。
在总共90例中,迁徙者有功名的有31例。其中由乡村迁城镇者18例,占58.1%,由城镇迁城镇者6例,19.3%,两者合计77.4%;由城镇迁乡村者4例,占12.9%,由乡村迁乡村者3例,占9.7%,两者合计22.6%。结合上文统计可知,士绅居城比例要较平民为多。尽管其他59 例未表明迁徙者与士绅直接有关,但个人的迁移及其在地方社会的具体影响,仅仅是零星的。以迁徙者所在的整个家族而言,总会有若干个士绅,此代没有士绅并不代表上一代或下一代没有士绅,整个家族的利益具有更大的连续性。中国传统上有“家无三代富”的升降流动机制,使平民有理论上的升迁机会。例如表中陈兴雨之高祖沂震为进士,潘某子潘鹤补邑诸生,而陈潘本人均为布衣。因而,从长时段看来,士绅城居的比例可能更大一些。
从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家族迁移非常频繁。分湖柳氏仅乾隆间就迁移两次,陈一鳌甚至终其一身有二迁。面对如此频繁的短距离移动,士绅们常常处之泰然。苏家港人朱源集,早弃举业,援例入成均,“乾嘉间,遇家累凡三迁,备历艰呃,处之夷然”。根据石锦的研究,清代的人口政策允许人们合法移民,外来移民放弃原居地的户籍,获得新迁地的合法身份;从外地新迁入的家庭成员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并成为当地社区的一员(Shih, 1992: 91)。既然跨县的迁移比前代自由得多,在县境内的移动更是不受限制,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因此相当便利。
在所有迁入城镇者中,有13例迁入县城,8例迁入府城,两者合计占迁居城镇者总数的37.3%,其他 62.7%的迁居者迁入市镇。这其中士绅有10例迁入府县城,占迁居城镇士绅总数的41.7%,他们居住政治中心的比例比平民要高。种种迹象表明,士绅总是倾向于移居行政驻地,士绅地位的上升往往与其移居更重要的城市有关。更进一步说,士绅的区位流动与社会流动密切相关,地位上升和城居是一致的。“许多人如果没有在地域上流动,他们在事业上就不可能会有如此远大的发展……有了地域流动就会有新的接触,受到新的刺激,从而为社会关系、职业、收入、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地位的改变铺平了道路。”(周荣德,2000:269)由此,上层士绅更加倾向城居,他们的活动重心也以城镇为中心,例如,清代苏州地区的义庄分布有集中于城市与市镇的趋势,而乡间却相对地极少有义庄的设置(刘铮云,1987:651)。不过,这种情况可能只局限于清代。据石锦对桐乡县的个案研究,明代大约有76%的举人居住在乡村,只有20%住在城市。然而,到了清代,分布模式截然相反:大约77%的举人住在城市,只有11%的举人住在乡下(Shih, 1992:85)。
潘光旦和费孝通曾经分析了915个清朝贡生、举人和进士的出身。从他们地域分布上看,52.50%出自城市,41.16%出身乡村,另有6.34%出自介于城乡之间的市镇(潘光旦、费孝通,1947)。根据他们的统计,士绅居住市镇者过少,此与江震情况完全不同,江震居于市镇的士绅比例要高得多,盖因当地市镇较为发达的缘故所致。施坚雅也认为潘光旦和费孝通的估计有疑问:“这些数字中的城市籍贯无疑也是偏高了,因为原来的资料就有抹煞微贱出身,而以县城代表全县的倾向;此外,因为仅列县分而不加分析的事例,很可能也把非城市出身的人包括在里面。”(施坚雅,2001:316)施坚雅有贬低士绅县城出身的倾向,这本身无可厚非,但他过分强调了士绅的非城市性。实际上,在江南其他地区,像江震一样,士绅居住市镇的事例不在少数。同里镇在历史上就是个“小扬州”,是地主官僚退休之地(费孝通,2000:61)。
鉴于明代与清代社会经济环境的迥异,此处建立在士绅居所变动上的量化分析只适用于有清一代。尽管以上所举均是流动状态的例子,无法全面反映常态下长期定居城乡的士绅人口比例,但是,我们仍可从中窥见时人特别是士绅群体移居行为的某些取向,进而估计士绅城居和乡居比重的上下限。既然士绅较平民更易选择城居,其城居的下限当不低于以上90例中迁入城镇者的数量——65%;至于上限,考虑到上层士绅的流动与在城市活动的相关性,恐怕较31例有功名者中77.4%的城居比例要高,应该在80%以上。
较有影响的士绅地主从农村迁出后,社会经济重心从乡下移到了市镇,在农村留下了领导空白。在某种程度上,这个空白可由委员(派至一省并通过这类工作获得行政管理经验的待任官员)或者“里胥”来填补,不过这两种人证明都不能令人满意(马克·埃尔文,2001:548)。士绅与农民的区别最后通过分化为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趋向更显著地表示出来。吴江方言中有着固定的传统分层模式的表达方式,它将所有人分成三类:“城里人”、“街上人”(镇上人)、“乡下人”(费孝通,2000:18)。城乡之间的距离遂成为测量士绅与农民间社会距离的一种尺度。
滨岛敦俊认为,在宋代,士大夫都是乡居地主,主佃两者居住空间相同。16世纪,随着乡居地主的逐渐消失及其在农村社会中支配权力之瓦解,士民分离开始明确。“江南三角洲农村虽有部分富农层存在,惟以量观来,则已然是小农居民压倒性多数之社会。小农的生活空间不再圈于聚落或社,而是大到了以市镇为核心的市场圈。”(滨岛,2001a:235-238)明末以后,江南地方社会大约主要由以下三种层次构成:最下层是“社”或者“村”,或者叫做“村社”的基层社会,这里在数量上小农占优势,但少数直接经营的地主,富农阶层掌握支配权;在这上面,存在着以市镇为中心的地域社会,具有支配作用的是下层读书人(生员)阶层,只有极少数的士大夫 = 乡绅居住在农村;最上层是县=县社会,县社会的领袖人物是具有官员身份的阶层,即“乡绅”,“乡绅”是县一级政治空间的主导舆论阶层。16世纪中叶以后的乡绅,大多居住在县城或大镇,他们和农民没有共同的生活空间(滨岛,2001b:481—484)。然而,在江南,结构分明的三个层次是否在所有地区都体现得整齐划一,是颇值得怀疑的。关于这一点,后文将有申论。
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往往是双向的。许多人仅仅是在市镇寄居,其老家还是在乡村里,他们在城镇中住了一段时候以后又回到乡村。上表中由城镇迁往乡村的例子就是明证。“留着一个根在乡村里”(费孝通,2000:18)也能有一个退路。即便那些职位高的上层士绅,退休后更倾向选择行政中心居住,他们仍定期不定期地回乡省亲扫墓,仍关心着家乡的公益事业,以守住乡土根基。例如殷兆铺为道光庚子(1840年)进士,历任户部、礼部侍郎。同治九年(1870年),由安徽乞假归,未回吴江老家,而是迁居苏州城临顿路萧家巷。次年(1871年)“祭墓后,至平望、长田、黎里、盛泽、江城、同里、南渭、苏家港、油车港、嘉善、嘉兴、雪巷访亲旧”。陆适普,以军功历任陕州直隶州知州、河南怀庆府知府。以疾作乞归,卜宅苏州城不复出。然于“江震水利,尤竭力飲助,乐观厥成;至亲友有匮乏者,更必尽心筹画,使之得所而后已……家居无事,以次修祖墓、刊族谱、立义庄、建宗祠”。
这里关涉住所和寓所的区别:住所留在人们的故里,而乡里籍贯,在连续数代中实际上都是一种身份特征;与此成为对照,寓所则是短时之需,虽则这个短时可能很容易延至几十年。于是,要点就在于非农民社会集团在寓所里要比在住所里城市成分为多(施坚雅,2001:314—315)。在城市里拥有宅院不过意味着为家庭的后裔建立一个寓所,很多士绅在城镇里的住宅就仅具寓所的意义。如唐浩,本为秀水人,附监生,晚寓盛湖,“尝司同仁堂事”。王景贤,盛泽人,同治二年(1863年)进士,光绪十七年(1891年)冬引归,寓苏州(盛泽镇,1991:497)。即使举族都迁移到城镇,仍不会完全割断与乡下老家的干系,和原居所保持联络。大胜柳氏聚族而居已有百年历史,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举族迁移,分别移居吴江县周庄、莘塔、芦墟、同里、黎里等镇(柳无忌,1983:10);柳氏搬迁以后,大胜柳宅一直请人看管(张明观,1997:28)。柳氏的同乡沈心梵由大胜村迁吴江北门下塘后,别建新宅素行堂,奉母张太孺人以居。恐太孺人有异乡感,宅中庭舍布置一如胜溪旧宅(陆铭之,1984)。这种对乡下旧宅的刻意模仿,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城居者在刚刚迁居时的某种恋乡心态。另一些士绅则将他们的寓所由临时变为永久,完全失去了和农村的密切联系,为了适当地管理他们在乡村的田产,便建立了新的组织,最突出的代表是收租的专门机构——租栈的出现。
如上表所示,士绅迁移者中有一些由城徙乡的例子。背后的原因也许可以从下面的实例得到阐明。
沈永褒,唯念显扬,未遂。生计维艰,因旧有庄屋在斜港,遂去城市而家焉。既居乡,好善乐施,力崇勤俭。……公当门柞中衰之日,设委靡,不克振奋,将不免以乡人终,而后人亦长为农夫以没世矣。乃与孺人整理而维持之。先业由此而恢宏,子孙由此而振起。迄今百余年,玉、森之或居城,或居乡,腾声库序者,代不乏人。
沈永褒的居城生活是以失败告终的,而不得不转居乡下。在他重做努力的时候,仍激励自己,不能让子孙一辈子作农夫,所以其子孙又有迁回城镇的。这个例子虽然表明了有些家族是在放弃城市生活后才发迹的,但以沈永褒后代的表现来看,仍然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士绅的上升渠道与流向城镇的对应关系及其当时利于流动的社会背景。当然,如果考虑到中国历史上争论已久的耕读与服贾之间的取舍,这一问题就显得没有那么简单,还有继续加以讨论和修正的必要。
三
耕读与服贾:士绅择业对居所的影响
![]()
耕读、服贾和城居、乡居之间是否存在着对应关系?一般说来,城居士绅趋向服贾,乡居士绅趋向耕读。因为服贾经商必然要和城镇里的商人打交道,进而不得不在城镇居住,如此是为了服贾方便;而耕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乡居,城居地主无论如何都不具备哪怕属于最宽泛的“耕读”的标准。所以,耕读还是服贾,不仅成为士绅择业的一种标志,而且可能影响士绅对居所的选择。
相对于乡居者,城居者日常开销较多,要有相当高的收入才能应付其生活所需。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持“‘耕读传家’的人户大约都是属于小农阶层的分子”观点的学者是有部分道理的(傅衣凌,1989:116)。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有许多官宦之家同样倾向乡居,以更好地发扬耕读传统。例如,明吏部尚书周用在其亲手制订的家规中,就强调了耕读的重要性:“子弟稍有知觉,便教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等事;不能读者即教之耕,毋令怠惰荒。宁为士者,笃志苦学,必期经明行修以图仕进;为农者勤力务实以成家业,勿出入官府。居间射利,读不就而耕不能者,以教授为生,切不可居于下流站辱清白。”周用的用意是让周氏子弟世代以耕读为务,不为士即为农,最好不要经商射利。清代吴江震泽有不少类似周氏这样的耕读世家。诈氏为吴江著姓,入清以后,“惟耕读世守”。松陵黄氏亦在族谱中称:该族秉承“传世则耕读,保族则忠厚”的原则。不少士子由务农而得以晋升。震泽澄源里人张士元,世以农为业。13岁丧母,家贫力学,补学官弟子,乾隆戊申(1788年)举于乡(张士元)。
在乡间坚持耕读,即使不能入仕,一般也力争拥有足够的田产,做到衣食无忧。南麻人徐泳,“读书不售,精勤生殖……经营一世,拓产百余亩”。如果能勤奋创业,可以大大扩充祖业。费锡蕃,“经营二十年家 起,复其故业,更拓置膏胺数百亩”。甚有增至千亩以上者,如叶世禄,“甚贫,授田四十亩,桔据,将茶历三十年,遂广至千亩”;叶永亿“世居浦家浜,公守祖业而扩充之……制田亩,约有数千亩”;柳阶泰“少承先荫,薄有田园。至暮年累增至三千余亩”。
一般而言,耕读之家是与经商无缘的。分湖柳家“从逊村公(绣)以下,都是以节俭起家的,除了收租以外,从不经营商业,因为累世书呆子,实在搅不惯这玩意儿”(柳亚子,1986:54)。明前期,江南的社会经济重心仍然在乡村。大多数士绅家庭分散于乡间,即使是城市士绅也倾向移住乡村,耕读传统更易维持。但是,自明末以降,很少有城市士绅家庭移居乡村,耕读守家也开始不完全排斥经商。“诸生迮人俊,生于晚明,经鼎革,家业凋零。于耕读之外,兼权服贾,浔能振起。”说明一些士绅喜欢居乡营商,在从事置产和稼稿为业的同时,不耻为商贾。明清之际,士子经商服贾渐成不可逆转之趋势,而居乡耕读变得越发不易。在吴江,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四百亩上下。有田二三百亩左右,其生活还赶不上一个有几十亩田的自耕农(费孝通,1948:93)。芦墟镇东三四里许东顾村人陆文叔“世守清风,闭户读书。近以时世关系,不得已弃儒而贾,顷年来经商得利,稍有赢余”。既然耕读之家难以维持,就有越来越多的士绅迁移城镇。这在不少江震世家的职业选择上多有体现。以唐氏为例,平望一支从一世到五世皆以农耕为主,传至六世唐雍时时,唐家已拥有良田数百亩,成为富裕农民。七世唐天仪弃农旧读,八世唐忆望转营米粮业,九世唐菊溪因丝米致富,在清嘉庆间迁入平望镇寺浜里。继后十世唐怡斋、十一世唐皋兰继续经商守业。唐氏清末在平望镇上开设有五间门面的唐大昌丝茧行,号称“唐半镇”、“唐百万”(周德华,1998)。这些具有商业背景的乡间移民,逐渐从地理上紧接着从社会上与农村社区分离,转而主要在不同水平的城镇社区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
士绅从农村迁徙到城镇,使他们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农业。尽管地主士绅搬离乡间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例如倭乱的骚扰使寻求安全成为选择城居最大的动机(Meskill, 1994:100),但明清时代的江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大幅度增加,弃农弃仕而改从工商者亦相应增多,出现了全民经商的热潮。震泽“薛埠以西因渎西村,多出外经商……速则一二年,迟则七八年,始一返里。离父母,弃妻子,习为固然,毫不介意。然其获利颇多,有不数年而致千金者……或父兄暂归,即令子弟继出”。俨然有徽商风范。不仅平民百姓经营工商业,就连一向为人清高、视工商为贱业的士绅阶层,也为利所诱,热衷于工商业,以致“富者溺于货利,而无暇学问”。在盛泽镇,官宦绍绅和儒士之家大多兼商(周德华,2001:15)。盛泽张氏“先人士而兼商,世缅业”,“营业日以发达,全族咸利赖焉”。张瀚、张乃薄、张嘉彬等皆为国学生,同时服贾增肆(张慕荣)。
商业性营利促进了士绅对奢侈生活的希求而趋向城居,城镇亦为士绅提供了较具吸引力的生活环境。特别是下层士绅,他们的经济条件往往不太优越,不得不入城从事商业。相对于地租收入,工商业所获得的利润要大得多。比较利益的巨大差别吸引了许多士绅离开农村,把注意力从传统的农业经营转向工商业。原先用于购买土地的资金随着地主大批离乡进城大部分转化为工商业资本。士绅对工商业的看法随之发生改变:“至于工商,虽云末,亦列四民。故牵车服贾,与纯艺黍稷并称于书”,“为贸易而志效古人,或得出头日子………如竟以此(引者注:指务农)自安,无论蝇头尚尔难得,即因之以致殷实,亦未免蚩蚩一乡人耳!”不仅将服贾的地位大大提高,而且认为居乡耕读者难有出头之日,反映了追求上迁过程中的家族倾向于城居或以城市为基地从事工商活动的特征。
另有一些士子放弃科举考试,改而从商,是因为屡试不中。清代参考科举的人数不断增加,而科举名额已应付不了士人数量的剧增,生员数目自明末到19世纪中叶无显著变化,被冻结在同一数量上,考中的机会越来越小。江南士子因此遭受沉重打击,“初级的科举竞争日益激烈,造成一种要求‘速成’的恶性竞争。”(梁其姿,1997:154)不少读书人在屡试不第的情况下,不仅物质生活没有保障,私人领域也受到了商人阶层日益严重的威胁,实际的社会情境使得大多数读书人不得不放弃此途,改事他业,尤其是从事工商业。“有明中晚,科第蝉联,簪缓鹊起……子弟有不游痒序者,深以为耻……自后解额裁半,入洋之数亦裁之又裁,又岁科并行三年一试。人以科名之进取为难,读书者多改从他业。”这样的例子在江震不胜枚举。黄坡“迫于家计,即弃举业。从事于贾,久于盛川绸业,总司出纳”。”袁銮“至十四五岁,不得已 (举)业耕田……独自来往枫桥、乍浦诸市, 贱贩贵,积数年岁计较盈”。”庞世和“少业儒,声誉乡里,及长因家道迫,弃书习会计”。
商人的成功对于士大夫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诱惑,清代的捐纳制度为商人开启了入仕之路,使他们至少也可以得到官品或功名,在地方上成为有势力的绅商。原来并非绅士的商人,由于经营得法,积累了足够资金,就可通过“异途”成为士绅。一些士子觉得与其寒窗苦读,恪守清贫,不如先经商致富,再捐钱纳官,既解决了生计,又达到了跻身上流社会的目的。苏家港人朱源逢,由国学生捐职知县,加州衔,例授文林郎,即通过此途获取功名。
读书入仕一直支配着传统中国社会的职业选择。如果客观条件允许,士人为贾以后仍不中断读书。若起以营商为业,后来方专事举仕之业,便得考虑放弃原有商贾之业,否则不能专心致志,也就屡试无成了。王元文“家贫,无以自食,父令习贸迁之业。先生昼为之,夜则篝火诵读,或作文。后专儒业,补学官弟子”(张士元)。徐德柄“初应童子试不利,改计贸迁,无何运,不如志。乃重返故业,寓村外重光庵,潜心玩索者半载,学业由是益进”。“而那些没有功名或功名不高的成功商人,也往往要求自己的子弟习儒业,走科举之途,尽管其本人仍主要以务商为生。袁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县学生,因其父与家奴讼,以致破家,乃弃家为贾,“贾未尝废书………独不中于乡试,以诸生终”。他或多或少将自己的遗憾归于从事商贾所致,因而重归于耕读,用经商所得购置田产,鼓励文风。“买田汾湖之上,筑室种树,课子弟为耕,农隙课之读书。其不耕者分遣行贾业,罢还复读,往来相迭代。”晚年作家塾,教其群子姓与其戚属之贫不能竞学者。这些事例表明,“弃儒从贾”并没有冲击传统的“耕读”家风。
子弟举仕成功后,较好的策略是按照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调整自己的经济取向:安排部分人前往城镇,继续操持商贾之业,而令另一些人专习儒业,形成一种“家族分工”的模式。叶守愚“以读书无费,往平川习米业……乃选择子之读书者,就童子业,故激与溶负笈从师,而洙与临洲廉俱习经纪”。费枝荣“灌园治产,逐什一利,家计渐裕………命长子习儒,少子服贾,皆有成就”。江村人陈世英“屋下有良田数顷………有二子。长曰之观,素谨厚,命之理财产;次曰之韵,幼颖慧,命之攻诗文。门庭之内,雍雍肃肃,一时持家政者,莫不以公为法云”。若安排不当,则会对贾业有负面影响。陈去病的先世自浙江兰溪迁至吴江东界之周庄乡,以锤铜为业,之后凡九世三百余年,均以榨油业贸迁世其家,费雄于乡。到了陈去病这代,虽取得学官弟子的成就,但“陈氏富厚之业,亦自此衰矣”。所以,地方上大家族的社会策略,不再单一投注于商业或科举,而多是两者兼重,“务商而成功者必鼓励其子弟走上仕途,而士绅家庭中也不乏务商之成员。”(梁其姿,1997:124)这与明代的情况完全不同,尽管明代士绅家庭与清代城镇家族一样关注家族未来的投资,但他们主要鼓励自己的子孙追求政治生涯,确保对奴仆生产活动的管理和监督(Shih,1992:100)。岸本美绪通过对上海县人姚廷遴的日记《历年记》的研读,发现了明末清初人们择业、择居的随机性。当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流动化,扩大了人们所采取行动策略的范围。在生业方面,姚廷遴面对农业、商业、胥吏、教师等多种行业机会,随时选择最有利、最安全的生业,相应地,居住在城里还是乡里,他也采取临机选择的战略(岸本, 1992:248;1999:257)。
四
主佃关系的新格局
![]()
如果将耕读和服贾相比,后者更容易积累财富。但是人们往往不认为经商积累的资本是建立家业的可靠基础,最终它又重新被投资到土地上。城镇的工商业利润虽诱人,然而风险也大,因此大部分进城镇的士绅并不放弃地租剥削而成为不在地主。士绅逐渐脱离乡村到市镇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城镇资本转向农村购买土地的趋势。城市商人地主的增加是清代独有的现象,清初乡村绍绅地主的衰落为商人投资土地提供了机会。有些商贾赚了钱之后,将部分资金转投到土地上面,成为城居地主兼商人,以致“吴中之田,十九为绅富共有之也……田日积而归于城市之户”。太学生万大标“晚年以贸布获利,增置负郭田数顷”。北库人柳峙安“以贩运起家,有田数千亩,开典与酱园”(费善庆)。由于商贾热衷于购买土地,商业资本稳步地流向农村。太平天国以后,江南地主城居化比例极剧增大,城镇居民对土地的投资也在增加(小岛,1980)。与此相应,租佃关系中盛行田底权和田面权分割的一田两主制(Bernhardt, 1992:26)。地主拥有田底权,佃农拥有田面权,拥有“田底”的地主不能随意终止佃农的“田面”所有权,佃户也不依靠地主的好恶取得耕种的权利。一田两主制加快了土地的商品化与分散性,使得地主无法控制农民间“田面”的交易,士绅们在远离农村后仍可收取地租。
白凯的研究表明,清代长江三角洲的商业化和城市化显著地改变了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形成新的格局。城居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日渐疏远、非个人化,由于人身依附关系被代之以契约关系,佃农从地主那里获得了更多的独立(Bernhardt,1992:7)。明初,地主对佃农直接监控,两者保持紧密的关系。拥有小块和中等规模地产的乡居地主,雇佣奴仆为主要劳力,亲自监督。奴仆制度于17世纪末消亡,18世纪以后,不在地主已不再使用奴仆制(Wiens, 1980:3-39),城居地主的增长和奴仆雇工对劳动态度的改变,使地主更愿意把地租出去给佃农耕作,其田产转由“租栈”或受雇于个别地主的职业人员经办。
从城居士绅的角度来看,土地的价值寓于佃农交租的能力之中。“收租的可靠性是不在地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费孝通,1986:131-132)地主收租的方式不外两种。一种是直接收租,即地主亲自到佃农那里收租,多由乡居地主所采用。大胜柳家有一只大帐船,“因为最初是收帐用的,所以叫帐船。”(柳亚子,1986:57)在江震使用帐船催租的现象非常普遍。1912年,同里大地主庞醉经的帐房杨桐生和吴江大田主沈少甫,雇了两只帐船,催收溪港八尊天地的1000 多亩田的租米(平望镇,1988)。只是直接收租的方式效率不是很高,因为“地主跑到各村去找佃户要花时间和力气,大多数地主不愿意自找麻烦,加之,地主与佃户的直接接触有时反而阻碍了收租的进程”(费孝通,1986:132)。佃户减免租额的要求使下乡的地主很难拒绝。震泽镇人庄兆洙有田百亩,“岁自下乡取租,老病必多方恤之”。所以,直接收租的方式,对于住在城镇的不在地主常常是行不通的。只有在地主乡居并亲自收租时,才存在个人化的主佃关系。
另一种收租方式是通过租栈。租栈的产生有两个背景:不在地主制的发展和农村中抗租运动的经常化(村松,1970:679—740)。随着地主的在地性丧失,地主佃户之间产生空间隔闵,不断增长的敌意非常明显。佃农从所获得的自由中得到好处,形成自发的民间组织进行抗租。比如,咸丰三年(1853年)及次年(1854年)冬,吴江县黎里镇汤字圩佃农陆孝忠、陆孝思、庞耀采、顾胡子等,集结了72圩之众,与田主争输租之数,每亩只许纳五斗三斗。对不承认减租的地主则袭击其家屋或仓房。长田殷氏、里中蔡氏、沈氏皆被劫掠。不在地主显然对此产生了危机感,即使在平日,他们也纷纷抱怨“租风之坏”:“每届秋收登场,赶袭出果,不剩颗粒;避匿他境,提追无从;芒种以后,一回家播种,业户恐妨冬作,无复顾问。年复一年,刁佃视为得计,追至秋收仍施故伎。他佃闻风兴起,日甚一日,纷纷效尤。”(殷安如,1991)故不得不建立新的佃户管理手段以保证地租的收取,改直接收租为设立租栈,雇用代理人师爷、催甲、栈仓、帐房和柜房等在乡村照管土地、催收租税。这些收租者常常居住在乡下,对特定的佃农负有征收责任(村松,1980)。不在地主不再直接控制他们的土地和佃农,宁愿将土地交由租栈经理,他们自己则住在城里,全力关注他们在城市里的工商业。租栈成为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惟一联系点,但租栈与佃农间多半只是收纳地租的关系。很多城居地主将自己的土地全权交付在某一个租栈名下,代其经管。吴江地主费仲深及其族人建立的“恭寿栈”,除了负责费氏本身的田租征收外,栈内最大的田产所有者为薄鸿新号,为从事非农产业的多个家族共同拥有(村松,1980)。
通过租栈收租不仅使地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能使佃户的反抗减低到最小限度。地主与佃户分居城乡,租佃关系和收租又隔了双层地权与租栈这两个中间环节。所以佃户往往只痛恨那些蛮横无礼的催丁,而对不在地主却缺乏直接的印象(沈关宝,1996)。租栈的产生和发展虽体现了原先为佃户提供某些保障的地主在索取方面的灵活性,但是士绅不再以社区领袖的面目出现,不可能再对乡村社会提供有效的保护,从而失去了在民众面前拥有的道德和社会权威及其表率作用。当租栈与佃农打交道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耕种者之间的关系已很疏远,彼此间只有收租、缴租的关系。地主除了征收租赋以外,不再关心农业生产,甚至不关心是什么人耕作及田在什么地方,佃农也不知“田底”的主人是谁。“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尽管主佃关系还保留着,但农民再也得不到他们过去所得到的那种庇护了,他们和地主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不受情感影响的契约关系。生活于城镇中的地主士绅与乡间的农民只剩下土地租佃的关系,日常生活已没有较紧密的往来。士绅之所以能维护其对地方的控制,是因为他能维护所在社区的利益并保持和乡民的直接联系,随着其退出农村,不仅自觉放弃了为农村提供福利的传统,而且与农业经营渐渐疏离直至完全无关。斯科特认为,“假使可以选择,农民们便宁愿选择租佃即依赖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即保护人)保护其佃户(被保护人),使之在荒年时免遭灭顶之灾;他们较为喜欢在饥荒时期至少能给些补助的官员。理想的官场精英们,应当承担起类似于乡村共享共担模式的保护责任。”(詹姆斯·斯科特,2001:53)然而,在江南一田两主制下,租佃制度并不造成佃农对地主的依赖,主佃的居住空间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因为当士绅们不再直接参与耕种土地,而是靠收取地租或经商为生,他们通常会脱离农村社会而迁入城镇。
从另一方面说,尽管农民在城居地主手下比乡居地主更缺少同情,但由于不用直接缴纳赋税并有机会拖欠地租,使田面权成为非常有吸引力的投资,有时候田面权的价格甚至会比田底权高(Wiens,1980:3–39;Bernhardt, 1992:220—223)。一田两主制使地主不能以停租为理由威胁佃农的生计,佃农对地主也就不必言听计从;抗租事件的发生通常并不是因为士绅们调高了地租,主要是因为地主未依佃农的要求降租。正由于士绅缺少藉生产工具赏罚农民的能力,在社会结构上,清代的江南农村是较为松散的(颜学诚,1997:93)。到了19世纪,政府介入收租变得非常普遍。由于国家的卷入,士绅地主和农民的问题不再局限于乡村水平。
五
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身份的变化
![]()
明清时期,由于有相当多的士绅迁入城镇,社会经济权力的场所渐渐地转移到城镇之中。原来在乡间被严格执行的里甲制——委派乡居地主在一特定的“图”或“都”中担任各种职务,已不再重要,开始逐步瓦解。里甲制的施行建立在直接经营土地的乡居地主支配乡村的基础上,而那些具有士绅身份兼营商业的城居地主,将农业所得之利润用在城镇生活,相对减少在农村的投资,引致水利及其他方面的技术维护失调,农村社会传统的经济形态和地方组织遭受破坏。士绅卷入地方事务的格局发生改变,原来由乡居地主履行必不可少的社区职责,改由绅董和地方政府接管。吴江向有“里长主漕税,又有圩长主地亩”的传统。里长革除后,虽设立保长,主管争斗盗逃,“而为之者,非武断里豪,即无赖子弟,徒害于乡而已”(钮学乾,1934),担任保长的人中不可能有城居士绅。与此相应,乡村公益活动的组织者也不再单独依靠城居大绅士,数量越来越多的乡居的中下层儒生的角色变得不容忽视,他们日益活跃地参与水利、慈善、救济等地方社会事务。因此,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的身份是上层士绅、下层士绅还是没有功名的平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城居士绅活动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至少存在两个层次的士绅:上层大多数住在城镇,他们的利益、职业乃至视野不仅仅局限在地方社会;一个与前者有些重叠但却完全两样的下层士绅则对乡村日常事务负有责任。
米格代尔(1996:27—49)将传统农村分为地主支配的农村与控制松散的农村两种类型。从这一角度,士绅是以市镇还是以更小的村落社区为单位参与乡村公益事业,就可折射出士绅对乡村的实际控制力度。滨岛敦俊认为,16世纪以后以市镇为核心所形成的区域社会即“乡脚”的世界,是由商人及生员层掌握控制权的社会(滨岛,1997)。这应该是士绅离乡之后最符合逻辑的一种控制乡村的机制。然而,通过下面的考察,我们发现,至少在吴江震泽地区,有两种乡村管理运行机制在实际起作用:一种是在市镇设立镇董,以市镇的辐射作用来管理周围乡村,这种运作机制常常难以照顾到普通乡民的利益;另一种组织管理方式以下层士绅甚至没有功名的地方实力派人物为核心,他们本身居乡,与乡民关系密切,可以办理那些镇董们无暇顾及的乡村事务。这两种管理方式是与士绅居住的场所相对应的。
明清市镇的发展使孤立的村落失去了参与社会整合的机会。商品经济不可抗拒地浸透到农民的再生产过程,农民的生活空间扩大到以特定市镇为核心的领域。盛泽“近镇四五十里间,居民尽逐绸绫之利,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各个市镇都以士绅为主体选任镇董,镇董是地方士绅中资历较深的人,具有专业组织者的身份,一旦获得知县的批准,他们的权力就相当大,填补了不在地主留下来的乡村权力空白。随着士绅移出乡村,地主和佃农、士绅和农民的个人化纽带被冲淡,国家亦开始介入水利和贩济等事业,与农民建立了一种更直接的关系。然而,国家缺少足够的资源完全填充因主佃关系损坏所造成的乡村权力真空。清初出现的绅董制,“较多地依靠半官方的公共活动及与地方官员的私交,而不是利用对土地的私人控制和农民的依附关系。”(Bernhardt, 1992:225)绅董主要履行原来由地主承担的职责。
吴江、震泽两县,在镇以下有图,图以下有村圩,分别设置图董、村董、圩董,“由圩村各董统领乡村事”,统称“乡董”。乡董一般由乡居的下层士绅承担,有一定实权。乡董制建立在保甲制的基础上,“以十户举一保长,十保举一乡董,乡董上有副总董,统归总董遴保选举”。”民国初年,北库乡自治恢复后,前乡董柳仲 ,久已迁住苏城,不肯再尽本乡之职务。而柳氏族人,恐失固有之势力,强使之担负乡董之名义,实则一切事权,悉操之族人柳环清之手。柳仲簾偶一到乡,亦受族牵制,无一可为,遂不再顾问。“可以设想,如果乡董的权力形同虚设,是不会发生以上的权力倾轧事件的。由于士绅和地主相当一部分是重叠的,很多绅董、乡董本身就是地主。但是他们与其先辈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他们在举办公共事业时努力与政府官员和上层士绅保持联系。”(Bernhardt, 1992:42)。
镇董的管理范围通常涵盖市镇以外的地区,通过举办贩饥、开浚等地方公事控制着周围村落中的乡民。许多“图贩”、“圩贩”等较小的社区贩济形式是由居住在市镇的士绅来组织的。康熙九年(1670年)大水,同里镇府痒生严孚敬给“殷家桥乡人贷米二百余斛籽粒,不责其偿,人感其义”。道光三年(1823年)水灾后举办的乡贩,也是让城居士绅申报捐款,然后根据捐款数量和贫民人数,核定计口给钱数目,让贫民“自向富户支取”(费兰塀);“不设睑域,自行搭厂散米”。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大水,饥民死者无算。吴江县令姚铣、震泽县令陆保奉宪札劝捐办娠。“吴江派黄庆澜、陆友仁、范遵澜,震泽派殷兆铃,董其事,每大口给钱三十文,小口减半”。副榜贡生戴其相由周庄镇“赴各乡,核其户口给之”。
由于贩济活动以市镇为中心,一些居乡士绅不得不加入市镇举办的社区賑济活动中。道光己酉(1849 年)“官方议平义贩賑诸事,设局芦墟”,邀请大胜村生员柳树芳至芦墟局议事。清代乡间组织贩济,多需经过“里正率乡老,入城纷报灾”的程序。当然,由居乡者就所居附近直接贩济的例子也不是没有。沈维岳居吴江之吕塔村,“以纤音起家”,“岁荒,首出粟賑饥,全活甚众”(沈曰富)。莘塔人凌天成,以贩棉为业,积费开油坊,旋成巨富。道光己酉(1849年)大水,“出家米以贬价济之,邻近各圩人赖以不饥。”(费善庆)只不过这些零星的举措缺少集体性组织的潜在力量。
我们再从乡村水利维修的角度进行考察。在明中前期,维修乡间水利的费用,大部分是由居乡的士绅来担负的。明末清初开始,江南地区最重要的两种水利工程(太湖三江的疏浚和圩岸的日常修理)的管理组织形式发生重大改变;圩岸的修葺,因规模较小而又相对分散,一般主要由比较松散的各种民间非正式团体,按照“业食佃力”和“照田派役”的原则负责具体事务。至于跨越聚落的水利工程,缺乏地缘性的协作关系,往往需要官方的参与乃至城居士绅统筹安排。正如滨岛敦俊所指出的,“水利面上的空白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始得填补。”(滨岛,1982:97–106)诸生王莘所居地低洼,辄被水患,“尝条筑圩岸事宜上之当事”。同治五年(1866年)春,吴江知县沈锡华亲历各乡,逾令修筑圩岸。“农民皆踊跃乐从,工竣,复按圩履勘,并定每年农隙修筑之例”。光绪十六年(1890年)闺二月,丹徒助教严作霖、吴县刺史谢家福分拨义贩余钱,“修筑吴江、震泽两县圩岸,共筑吴江境內五百二十五圩”。
由于吴江震泽的租佃关系中盛行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分割,仅拥有田底权的田主越来越缺少直接参与修筑乡村水利的兴趣,他们除支付动员夫役的必要资力外,将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全权委托给乡民。担任圩长的乡居者因而拥有较高的威望。徐鹭涛承充黎里镇浒泾冲作字圩圩长时,“盗铸公行,有司不能禁”。徐鹭涛“独力遏之,圩民赖以安枕。后以年老去役,巡司刘公名度闻之,跃足,曰:此圩将不免矣”。即使是普通百姓,也常常扮演着倡率乡村水利修筑的发起人的角色。袁汝锡“以村港淤浅,不利于汲饮舟辑,倡议助资鸠工浚治”。
由上可见,无论在乡间办理娠济还是维修水利,多离不开城居士绅的资助。然而,有意思的是,士绅可以对其他乡民进行娠济,却往往无法保护自己的佃户。因为他们的田产可能跨村跨县甚至跨府跨省,以致永远不识佃户。清初曾经继承了16世纪中期以来流行于江南地区的“田主贩济佃户论”:国家毋需直接插手对佃户的贩济,而由田主賑济自家佃户(伍继涛等,1988;森,1992)。这种个别地主对个别佃户的“救济”的惯常行为,至18世纪中期正在消亡。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时期的“清朝国家要代替地主将其置诸不顾的佃户加以保护”(森,1992),另一方面则由于清代士绅城居化的加剧,使得佃户在“自由”的状态下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其所在地域提供的福利。在江震,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田主直接贩济自己的佃户的事例越来越少,使我们很难举出这样的例子。在士绅的请求下,官府开始积极参与贩济活动。慈善救济机构的变化不仅反映出农民日益增长的不顺从情绪和地主与佃农的疏远,也表明了乡村救济的正式化和官方化以及官府与地主的合作趋向。正如岸本美绪所指出的:“本来就不存在隔开国家与社会的界面。不管国家还是社会,虽然有其单位的大小,但都很可能是表现在我们面前相同的秩序认识与维持秩序功能的有形表象而已。”(岸本,1993)
在农民眼里,“只是在富人们的资源被用来满足宽泛界定的村民们的福利需要的范围内,富人的地位才被认为是合法的。”(詹姆斯·斯科特,2001:53)其实不仅士绅关注较多的贩济和水利,不能照顾到所有的乡民,即便是那些更为可行的小型公益活动,也难以普遍实行,而后者正是城居士绅所常常忽略的。例如,城居士绅只关心善堂善会的建立和维持,却根本没打算过在乡间设立同样功能的机构。对于这些士绅们关注不到的公益,居乡者就只好自己谋划了,因为在有些乡村的较小社区甚至完全没有士绅。
许多下层人士连起码的生员资格都没有,仍对乡村公益事业十分热衷。壁字圩人庄万年,世业农,“里中桥梁之倾坦者,为诵经拓钵募之”。陆塀居黄家溪,“居乡里,尚气谊。凡邑中有兴作或遭荒,辄当振恤,君率为之倡”。当然,他们做出的慷慨行为并非完全没有补偿,至少他们获取了可能被县令授予乡饮介宾的机会。获乡饮介宾的平民,地位仅次于士绅阶层,在地方上享有一定威望。黄恺即通过服务乡里获得乡饮介宾的。黄恺“凡乡里有事必为之排难解纷,人皆服其无偏党……后举乡饮宾,而家益厚德益淳,与弟侍萱公推为里中长者”。做一个乡村领导人的基础不仅在于是否有功名,更在于不论他们代表社区面向外界还是他们处理社区内部的事务时,都能得到公众的承认和支持。这种能力可称为“社区意识”,这是一种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应付非常情势的能力,它是靠经验磨炼出来的(周荣德,2000:93)。对于乡村领导者来说,具有经济地位和士绅功名是不重要的,尽管经济独立和有文化对于一个社区领袖完成其职责是重要的,但最主要的品质还是诚信、公正、热心和具有组织公共福利的能力。
尽管如此,缺少权威的平民领导者有一点永远无法与士绅相提并论,这直接影响了其对乡村事务的介入程度。那就是,至少必须是低级科举及第的人才能有进府县衙和省衙去见官的特权,这就赋予士绅作为官府与平民中间人的地位和权利。
徐珍,府学弟子员,入费贡国学。事亲孝,居丧循礼,吴江漕运,收兑属之民间。里长苦之,偕同志陶万石,沈苍时呈请抚辕,俾官收官兑,勒石县门。
吴汝瑞,监生,候选县丞。有智略,敢于任事。咸丰三年(1853),湖滨乡民聚众抗租,事闻省中。四年春,震泽令姚铣言于制军怡良,邀至省谋取解散之。汝瑞曰:可抚以德,不可胁以威。制军然之。时梅堰镇相煽抗租,汝瑞至其地,逾以利害,众散。即用其人获湖滨为首者,置诸法。
不是所有人都具有徐珍和吴汝瑞这样能直接渴见官员的权力的。在没有士绅地位的前提下,再有“社区意识”,很多事也无法办成。所以,只有像袁嵩龄这样的居乡士绅,才可能对乡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袁嵩龄是道光庚戌(1850年)进士,因父忧归。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夏大水,“官劝殷产贩饥。君日随封君至芦墟镇公局议平事”。对于有功名的乡居地主来说,其生活范围不仅局限于一个村镇之中,对其住所以外的世界也怀有高度关注(稻田,1996)。
六
余论
![]()
至此,我们对清代吴江震泽地区士绅在城与在乡的考察就告一段落。士绅的城居化的确是江南地区一个非常有地域特色的问题,它一方面导致了“农村的社会分化主要不是发生于村庄内部,而在农村佃户和城镇地主之间”(黄宗智,1992:75),另一方面则直接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将其视作理解明清城乡关系乃至近世社会转型的一把钥匙,是不过分的。
明清时代的江南,城乡关系渐密,社会流动频繁,士绅与平民、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不能再仅仅理解为简单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一时期的“城乡区分不是个人身份的有效标志”(Faure and Liu, 2002),用两分法来分析近世社会是过于简单的和不适宜的。从发生学角度看,士绅选择居所,不完全是由于其择业观发生根本性转变的缘故,也是出于依靠收租为生的不在地主们安全的要求。这使在农村拥有土地的城居士绅们,被“拖累”在与乡村有千丝万缕的市镇里难以抽身。太平天国战争以后,士绅的注意力进一步由农村转向城镇,没有地主士绅有能力或愿意控制乡村社会,从而给国家介入整合地方社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20世纪初,地租渐渐没有保证,商业资本改流向对外通商港口,而不再流入农村。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接受近代教育的新式知识分子开始逐渐地取代旧式士绅阶层。他们被城市生活吸引,极少有在毕业后回到乡下的,从而造成费孝通所概括的“社会浸蚀”现象的发生——地主士绅像水土流失那样迁出农村。柳亚子的回忆多少能够印证发生在清末吴江的这一过程:“我叔父和金爷,他们都去过上海,见过大场面,觉得要做一点事业,还得到都会中去,至少是在市镇上住,生活也可以舒服一些,热闹一些,乡村淳朴的空气,再也不能够吸引少年子弟的灵魂了。”(柳亚子,1986:99)士绅阶层在市镇一级的大量流失,使地方社会固有的调控能力减弱,同时也为新的阶层填补权力真空提供了契机。
本文载《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为方便阅读,编辑过程中省略注释和参考文献,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
![]()
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