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大排量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大排量摩托车行驶造成的噪音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交通安全和良好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对大排量摩托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车辆的类型
排量在300CC(含)以上的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
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三、限制通行的区域
国道104(不含)以西、红荷路(不含)以北以南、滨湖路(不含)以东、微矿路(不含)以南的区域路段分时段限行,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时间、区域内通行的,构成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微山县公安局
2026年8月25日
来源:微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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