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斗气车”不仅漠视自身行车安全,更严重威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记者8月25日从寻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在高速公路上恶意别车的危险驾驶案件,驾驶员汪某某因一时意气报复性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悉,2024年10月9日7时许,汪某某驾驶厢式货车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寻乌路段,在即将驶入隧道时,曾某某驾驶别克牌小轿车从慢车道近距离变道至汪某某货车前方。汪某某当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后心生不满,在隧道内实施变道超车行为,驶出隧道后随即变道至曾某某所驾小轿车前方,并刻意降低行驶速度。
后续行驶中,汪某某通过后视镜观察到曾某某尝试变道超车,便多次同步变道封堵其超车路线。在曾某某第三次尝试变道超车时,汪某某驾驶货车与小轿车近乎同步变道,导致后方驶来的重型平板挂车躲闪不及,先后撞击别克小轿车、厢式货车车尾,随后车辆失控冲撞前方山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经核查,该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重型平板挂车车头及车载货物严重损毁,车内驾驶员袁某、同车人员胡某某二人受轻伤;别克牌小轿车、汪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车尾受损,同时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车流密集、行车风险极高的高速公路路段,实施危险变道、低速行驶、恶意别车等一系列危险驾驶行为,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并实际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货物损毁、路产受损等后果。
此外,汪某某拥有多年货运驾驶经验,熟知高速公路行车规则及危险驾驶的安全隐患,对自身恶意别车行为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危害后果具有明确认知,却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并非过失犯罪。结合案发时段路况、道路车流量、车辆行驶速度、被告人恶意别车的时长及次数,以及其专业驾驶能力等综合因素,汪某某的驾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具体、现实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汪某某案发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判决。该案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速公路具有车速快、车流密集、车辆制动距离长、避险空间有限等特点,驾驶人突发变道、紧急刹车、恶意别车等违规危险操作,会大幅压缩周边车辆的反应与避险空间,极易引发连环追尾、车辆侧翻、多车相撞等恶性交通事故。
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从业多年的货运司机,理应熟知高速行车禁忌与安全准则,却因行车琐事心生怨念,在隧道内违规超车、出隧道后多次恶意封堵后车、刻意低速压车,主动制造行车危险,对不特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其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
来源:赣法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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