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法律责任事前告知如下:
一、法律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法律责任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在上述禁止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风险及办事提示
1. 餐饮经营者在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前,必须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核查经营场所资质条件,严禁在法定禁设区域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2. 取得营业执照不代表选址完全合规。市场主体登记仅为形式审查,即便已办理相关证照,若经营场所属于法定禁设范围,监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处置。因违规选址产生的房屋租金、装修改造、设备采购等全部投资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3. 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开展装修施工及项目投资前,务必核实房屋规划用途、建筑配套专用烟道等核心条件,避免投资损失。
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感谢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选址、规范经营,共同守护我区良好人居环境。
枣庄市薛城区行政审批局
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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