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
公 告
202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流程,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核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3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委托设区市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委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含本数)的行政许可权限,委托给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等11个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2.赣州(深赣共建产业园区)、吉安(吉莞合作产业园)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权限,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赣州市、吉安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3.光伏、风电、矿山开采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暂不委托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占用林地涉及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范围内的,依法依规需要办理的相关前置审核程序,仍按原先前置审核程序办理。
二、委托对象
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等11个设区市林业局。
三、委托时间
委托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8月1日之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已经按规定受理的申请,仍然按原审核审批权限继续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省林业局可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委托要求
受委托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承接的委托审核审批事项进行再委托。
我局将强化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将督促纠正整改。对违规审批许可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
五、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已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受委托机关办理。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江西省林业局
2026年7月30日
来源: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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