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8月2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原二级巡视员刘海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海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志利用担任临高县公安局局长,琼海市公安局局长,海南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总队长、禁毒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盲目加压导致基层执法变形走样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2026年2月1日,清廉海南网发布消息,刘海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8月4日,清廉海南网发布消息,刘海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刘海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谋求个人特殊待遇;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政绩观错位,盲目加压导致基层执法变形走样,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项目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海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海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海志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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