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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8月25日版面图
在“宽”与“严”的辩证统一中
充分履行公诉职能
——聚焦主责主业推进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系列社评之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作用。“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必须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刚刚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充分履行公诉职能,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公诉前承侦查、调查,后启审判,监督制约侦查、审判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基本、最直接的载体,也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牢牢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落实政策要求,既要自身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推动充分发挥政策效能,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把“宽”与“严”作为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做到宽严相济,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惩防并举、审时度势、注重效果,以精准履职提升公诉案件质效。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理解过于片面、简单,有的过于强调“严”的一面,存在敢严不敢宽的问题;有的从宽尺度把握不准,存在片面从宽、简单从宽等错误倾向,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公诉办案中,要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准确把握公诉工作新要求,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互补、宽严结合、宽严协调等要求,做到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实现“宽”与“严”的辩证统一。归根结底,就是要根据罪行大小和情节轻重等犯罪情况,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充分发挥“严”的震慑作用,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以及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始终坚持严的一手毫不动摇,依法从严惩处,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依法妥善化解政治安全风险,对在公共场所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形成有力震慑、安定人心。要坚决维护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聚焦民生、经济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依法严惩、严厉打击相关犯罪,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不动摇,对腐败犯罪总体从严,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协同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充分发挥好“宽”的教育感化作用,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坚持依法从宽有尺度,以良法善治彰显检察为民担当。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不起诉或者提出适用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量刑建议。要解决好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问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回答是与非的问题,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解决好违法与犯罪界分,审查案件时把好罪与非罪关,避免因机械司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损害司法公信力。要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加强释法说理。依法加大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干警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精准履职提升公诉案件质效,以良法善治彰显检察为民担当,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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