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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反腐通报,经常能看到一种让人费解的现象:个别干部早已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却依旧一路过关斩将,不断得到提拔重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边腐边升”“带病提拔”。
很多普通群众心里都会有疑问:这个人身上的问题早有苗头,当初是谁把他推荐上去的?负责考察审核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发现破绽?是不是只要把落马干部本人查处,整件事就到此为止?
过去个别案件中,容易给外界留下一种印象,好像只处理落马干部本人,选拔环节的失职问题没有同步复盘追责。实际上,我们国家很早就建立了选人用人倒查追责制度,并非今年新出台法规,只是在换届和从严管理干部的大背景下,这项制度执行进一步从严落地。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如果一名干部提拔之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查实违纪问题发生在提拔之前,就要对整个选拔任用流程开展倒查,把推荐、考察、审核各个环节的责任捋清楚,相关失职失责人员,同样要被追责问责。
今天就结合党内法规,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话讲明白倒查追责到底查什么、哪些人要担责、什么情况会被追究,破除大家对干部选拔工作的认知误区,看懂选人用人背后的监督逻辑。
一、什么情形会启动“带病提拔”倒查
不是只要干部后来出事,就一定会不分情况全盘倒查,倒查有明确的触发条件,制度划定了清晰边界。
根据正式制度条文,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就应当启动倒查:第一,该干部提拔到现任岗位之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及以上较重党纪政务处分;第二,经过核查确认,他的违纪违法事实,在这次提拔任职之前就已经发生。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名干部2020年得到提拔,2025年被查,查实他收受贿赂的行为从2018年就已经开始,那么就要回头复盘2020年这次提拔的全流程,查看推荐、民主测评、档案审核、考察谈话、集体研究等每一步工作是否履职到位。
倒查不是为了事后搞“连坐”,要区分主观故意和工作疏忽。如果是刻意隐瞒线索、弄虚作假、打招呼干预用人,性质十分严重;如果是线索隐蔽、造假手段高明,现有条件很难发现,经过核查确认工作人员已经按规定履职,则不予追责。
干部选拔实行全程纪实制度,每一步环节都会留下书面记录,谁推荐、谁考察、谁签字把关,全部有据可查,这也是开展倒查的基础前提。
二、一旦启动倒查,这几类人都要厘清责任
很多人以为,倒查只找直接写考察材料的考察人员,现实中选人用人是一套完整链条,从动议推荐到开会研究,多个岗位都负有相应责任,出了问题要分环节定责。
第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对本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如果存在个人指定人选、临时动议提拔、强行推动有问题的干部过关、放任本地区反复出现带病提拔,主要领导就要承担领导责任。不能简单一句“集体研究决定”,就把责任全部抹平。
第二,参与推荐的相关人员
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干部选拔的第一道关口。
如果明知某人存在明显问题,仍然刻意极力推荐;或者接受请托,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举荐,造成干部带病得到提拔,推荐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普通参与民主测评的干部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出赞成票,不会被追责,追责针对的是掌握情况却故意隐瞒、违规举荐的责任人。
第三,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考察组成员
考察组是识别干部的关键一环。按照法规,考察组如果不按规定开展考察、谈话走访流于形式;对群众反映具体可查的举报线索压下不报;档案审核走过场,对档案造假视而不见;隐瞒、歪曲了解到的负面情况,造成失真失实,考察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被追责。
很多“带病提拔”案件当中,倒查之后发现,不是完全没有线索,而是线索没有被认真核实,考察环节没有把好关口,这种失职行为就要问责。
第四,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责任人
干部提拔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出具廉洁自律意见。如果掌握该干部的问题线索,却不如实反馈情况,隐瞒风险,造成问题干部得到提拔,纪检监察相关责任人同样要被追究责任。
简单总结:干部提拔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从主要领导、推荐人、考察人员,再到纪检反馈环节,每一关都有责任。出了严重的带病提拔,不会只处理出事干部本人,链条上失职失责的人也要承担后果。
三、追责具体会怎么处理,有哪些处置方式
倒查完成之后,会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故意违规和履职不到位,给出不同档次的处理,不是一律直接移送司法。倒查追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区分主观故意违规、工作过失和客观条件限制,不搞简单化一刀切问责。
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限制进一步提拔使用;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如果本身存在收受贿赂、权钱交易,帮助他人跑官买官,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现实当中,多地已经开展过带病提拔倒查工作,对相关失职人员开展诫勉、调整岗位等问责处理,用事后追责倒逼事前把关,防止选拔程序沦为“纸面流程”。
四、做好事前把关,四凡四必筑牢防火墙
倒查属于事后纠错,想要减少“边腐边升”,更关键的是提拔之前把关口把牢。现在干部选拔推行“四凡四必”硬性要求,从源头降低带病提拔发生概率。
1.干部档案凡提必审:提拔前严格审核档案,核查年龄、学历、履历,防范档案造假;
2.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核查房产、投资、家属从业情况,瞒报漏报要核查处理;
3.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必须征求纪检部门对人选廉洁方面意见;
4.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群众举报线索明确,必须核实清楚,疑点没有排除,不能提交上会讨论任用。
也就是说,只要有没查清的疑点,选拔程序就应当中止,不能带病过关。这套制度,就是尽量把有问题的人选挡在提拔之前。
五、厘清4个很容易产生误解的认知误区误区一:只要干部后来被查,当年推荐考察的人一律追责。
这是错误理解。倒查要看两点,一是问题是否发生在提拔之前,二是相关人员有没有失职失责。如果违纪行为非常隐蔽,没有任何公开线索,工作人员已经完整履行各项核查程序,没有发现问题,这种情况不追究推荐考察人员责任。追责针对失职,不是“事后算总账”。
误区二:民主投票赞成,就要为干部后来出事负责。
普通干部参与民主测评、投赞成票,是正常履职。在完全不掌握违纪线索的前提下参与投票,不会被追责。被追责的,是掌握问题线索却刻意隐瞒、违规举荐的相关责任人。
误区三:倒查追责,就是专门针对已经落马的干部。
倒查对象,不只是出事的当事人,重点是复盘选拔全流程,分清各个环节履职情况,追究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倒逼选人用人各个环节认真履职。
误区四:倒查可以无限期追溯,不管过多少年都一定要启动。
倒查同样遵循干部管理权限、问责相关规定,结合线索、时效综合研判,不是不管时间跨度,所有多年前提拔出事的干部全部强制倒查,满足条件才启动,并且要形成正式倒查工作报告。
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查处腐败干部是治标,压实选拔各个环节的责任,才是治本之举。倒查追责制度,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干部选拔不是简单走流程,每一个签字、每一次推荐、每一份考察材料,背后都是实实在在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失责就要被追究。既要严厉查处贪腐的干部,也要对把关失守的环节严肃问责,才能最大限度遏制“边腐边升”现象,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制度不断完善,但想要完全杜绝选人用人风险,不可能只靠某一项制度,还需要组织把关、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共同发力。
对于选人用人倒查追责这件事,你认为现实当中最需要守住哪一道关口?欢迎大家理性留言交流。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党内法规开展科普解读,个案处理以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结论为准,本文内容不构成执纪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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