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汪子棋,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汪子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汪子棋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汪子棋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汪子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4月29日,相关公司公告《2022年度财务报告》《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董事会对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等。该公告内容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7号)第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汪子棋与某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卖出相关公司股票,交易呈现单日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等明显异常特征,避损金额为837,520.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汪子棋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汪子棋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本案对汪子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认定不准确,案涉交易不异常,在案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本案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罚款金额,对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汪子棋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37,520.02元,并处以罚款1,675,040.0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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