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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谁来赔、赔多少、怎么赔”一直是老百姓最头疼的问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已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开门杀”“好意同乘”“租车出事”等高频场景,亮出了明确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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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律师事务所张回凤律师,围绕新规开展专题分享,归纳了6大亮点,帮助大众解析法条,避开维权误区。
租借车辆肇事:车主有过错才担责。新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先行赔付一方对超额的部分享有追偿权,督促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开门杀”:保险不得拒赔。新规打破保险赔付身份限制。乘车人开门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有权要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优先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乘车人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除乘车人故意制造事故外,交强险赔付后不得向乘车人追偿,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责任,给受害者更加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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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可酌情减轻司机赔偿。大家都比较熟知的好意同乘,新规也有了明确裁判规则。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他人出事,可以酌情减轻驾驶人赔偿,但驾驶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强调,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或主责,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上的重大过失,法院需要结合全部事实综合判断,既保护搭乘人,也呵护助人为乐的善意。
保险赔付:这几种情况不能拒赔。在保险赔付方面,新规规定了多个争议解决适用情形:驾驶证超期未换证、尚未注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单纯以此拒赔;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在道路通行、工地场内通行致人损害,交强险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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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退休也能主张误工费。在赔偿标准上,新规破除“退休就没有误工费”的误区。司法解释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若能举证证明仍有劳动收入、因事故造成收入减少,就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受害人致残后,在诉讼阶段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依旧按照定型化标准计算;同时细化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上限规则,保障被扶养人合法权益。
诉讼更便民:一次官司解决多笔费用。新规明确,保险公司败诉时,不能依靠保险格式条款拒绝承担案件受理费;医保、工伤保险、道路救助基金已经垫付的费用,受害人不能重复索赔,社保、救助基金机构可以直接在同一案件中提起追偿,实行合并审理。同时,新规将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纳入合并审理范围,受害人起诉非机动车肇事者时,可直接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减少当事人多次诉讼的诉累,实现纠纷一站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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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解释(二)》兼顾法理与情理,既明确“谁来赔”的责任边界,细化了“赔多少”计算标准,又优化了“怎么维权”诉讼路径,用司法力量守护群众出行安全,让每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都彰显公平正义。(汪艺、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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