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日子。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性修复制度,为司法实践中碳汇认购等新型修复方式提供了依据。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我们结合一起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探讨非法捕捞行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认定与履行问题。
案情简介
海洋伏季休渔,是我国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禁渔期内非法捕捞,不仅直接减少渔业资源数量,更会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对于此类行为,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受损的生态环境如何修复,同样是司法实践必须回应的重要课题。本案中,刘某甲在禁渔期内指使刘某乙、张某出海非法捕捞渔获物1.96万公斤,价值18.9万元。法院判处刘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其采用购买海洋碳汇及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承担修复费用75.7万元。
修复方式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本案中,被捕捞的渔获物已无法原地复原,需采用替代性修复。
在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选择上,考虑到增殖放流作为传统的海洋生态修复方式虽可补充水产品种群数量,但无法修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缺损,法院判决各被告在增殖放流的同时采用购买海洋碳汇的形式修复生态,也就是通过购买经核证核认的海洋碳汇减排量,来抵偿其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
海草床碳汇认购的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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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开展海草种植活动
海洋碳汇认购的载体包括海草床、贝类、藻类等,案发水域所属的荣成市拥有丰富的海草床生态系统,具备海草床碳汇交易的有利条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值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海洋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海草床碳汇碳普惠方法学》,法院联合检察院和科研机构,据此进行比选论证,确认某海草床碳普惠项目符合适用条件,并对该项目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及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了测算,经释法说理,被告人自愿通过“碳惠山东”碳普惠官方平台完成了海草床碳汇认购,剩余修复费用则用于增殖放流,形成“科学测算—平台交易—多元修复”的闭环操作范式。
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本案将海草床碳汇认购与传统增殖放流相结合,是山东省首例适用该修复模式的案件。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背景下,本案的妥善处理恰是对法典关于替代性修复制度导向的实践回应。我们希望这一裁判思路能够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参考路径。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多元方式,筑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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