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普法:特大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认定张磊走私贩卖6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一审认定该起犯罪的证据有:张磊的供述、安安的供述、张磊坐飞机的航空出港信息、快递发货收货信息。安安供述中称此次没有与张磊同去,只是听张磊说被骗了。
上述航空出港信息、快递信息也不能证明该起犯罪真实存在以及涉及毒品的准确数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起犯罪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并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如张磊使用的银行卡流水的数额,其下限的指认供述可以侧面印证该起犯罪涉及的毒品是不存在或已被抛弃,张磊没有贩卖牟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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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其犯罪的证据应从严把关,不应仅凭上诉人的供述结合片面的信息进而推断出犯罪事实和涉及毒品的数量,并坚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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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张磊主动上缴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毒资37万元这一事实未予评价。辩护人认为应当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考量。
·第三点,张磊是有从宽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最高法院的2008年3月24号文中规定,对虽已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的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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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本案张磊参与贩毒的时间较短仅8个月左右,属于初次犯案,到案后能积极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提供其上下线的特征信息、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相关犯罪嫌疑人,主动上缴毒资37万元。而且一审法院认定的6公斤的贩毒事实也明显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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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辩护人认为张磊具有从宽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请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完毕。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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