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不是法院最终确认的“100%真凶”——这点必须先钉死:2019年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里,把一审、二审认定的21起事实砍到17起,明确不予确认其中就包括呼格案那起(杨某某被害案)。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给他贴“呼格案真凶”的标签,只是“赵志红自己一直认,但证据撑不到法定标准”。
他“认”到了什么程度,又漏了什么
赵志红2005年落网后主动把“4·9公厕女尸案”揽自己头上,还写过《偿命申请书》催检察院别漏掉这起。他供的大框架能对上: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1996年4月、被害人女性、掐颈、奸尸——这些和当年现场方位、尸检死因(扼颈窒息)大致不冲突。
但往细抠,他的口供和客观证据多处打架:
时间:一会说3月、一会4月、一会7月,20点还是22点前后摇摆;
衣着:说被害人“穿得不多、没系皮带”,实际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
耳环:说揪下耳环,尸体双耳无损伤;
精斑:侦查阶段多次说射精,但阴道拭子、现场、尸检都没检到精斑;
鞋印:现场提取的嫌疑鞋印长度和赵志红脚长差距较大;
锐器伤:被害人面部有锐器创口,赵志红从来没提过。
最高法的原话是:“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
他有没有可能“事先知道案情”掺水?
这个怀疑不是没来由,但要分两层看:
1. 他“知道个大概”很容易,不算硬证据
1996年案发就在呼市一毛厂家属区公厕,不是密室;当年媒体、街坊、公安通报都传过“女厕奸杀、报案小青年被枪毙”的梗概。赵志红当时就在呼市活动、2005年被抓时距案发9年,通过看守所闲聊、同监室、社会传闻拼出“地点+公厕+掐死+女尸”这种骨架,成本很低。他供得动的正是这些公开层信息;而在只有凶手能知道的私密细节(精确时间、精斑有无、耳环、锐器伤、鞋印)上,他对不上。
2. 但他也不是纯瞎认
他供的作案方位、隔墙公厕结构、尸体发现状态,和现场笔录“大致印证”,且2006年专案组4组人交叉问,口供主干没崩——这说明他要么真在附近目击过过程,要么本身就有一定参与/极度混淆记忆。赵志红是连续多年流窜作案的性杀人犯,对同类场景的记忆容易自我嫁祸式混编:把自己别的案子细节挪到这起,把听来的细节补成“亲历”。最高法答记者问也明说“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
所以更稳妥的表述是:
赵志红≠法律确认的真凶(最高法没认);
赵志红≈高度可疑、自认、但证据链断在“唯一性”上;
他事先知晓部分公开案情是完全可能的,但这不证明他全是瞎编,也不证明他真是凶手。
顺带一句:当年呼格案里被害人阴道内本有精斑样本,后来莫名丢失,这才让“和赵志红DNA比对”的最后一丝客观可能也灭了——这才是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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