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限制高消费执行尺度、精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提振国内交通与实体经济的政策建议
◎作者:乔松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数据显示,全国现存失信被执行人约760万至867万人,累计发出限制消费令超2400万人次,被限制高消费人群规模接近4000万人。面对这一庞大群体,笔者深感优化限高执行尺度的现实紧迫性,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背景概述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设立之初衷,在于惩戒恶意逃废债务人员、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实践中需注意,“限高”与“失信”是两项性质不同的法律措施。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侧重在消费领域进行限制;失信则针对“有钱不还”的恶意失信被执行人,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二者并非等同关系,被限制高消费者不一定被纳入失信名单,但被纳入失信名单者必然被限制高消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善意文明执行,明确区分“恶意失信拒不履行”与“诚实经营、暂时丧失偿债能力”两类主体,推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宽限期及单次解禁等制度。2024年失信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2025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当前大量中小微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因市场下行、担保牵连、资金链阶段性紧张被纳入限高范围。一刀切限制飞机、高铁出行,造成经营者无法跨区域洽谈业务、催收账款,形成“出行受限→经营停滞→无力偿债→债务恶化”的双向困境,既不利于债权人回款,也抑制了商务流通和民航铁路客运市场潜力。
二、经济测算:优化限高管控,可为铁路、民航带来可观增量收益
测算口径:仅统计国内机票、高铁车票城际通行支出,不含住宿、餐饮、市内交通、招待等其他经营成本;测算对象为普通中小经营者商务出行开支。
1. 基础参考区间:普通中小生意人年度高铁+机票主流开支3万元~8万元/人,中性均值5.5万元/人/年。
2. 4000万人理论情景测算:
· 下限(人均3万元):年度新增交通消费1.2万亿元
· 中性均值(人均5.5万元):年度新增交通消费2.2万亿元
· 上限(人均8万元):年度新增交通消费3.2万亿元
3. 行业对标:全国国内高铁客运票款+国内民航客运票款全年合计约1.43万亿元。
说明:以上为理论情景上限测算,现实中并非全部限高人员均为高频跨省经营者。即便仅考虑其中一定比例的刚需商务出行群体,假设4000万人中实际有刚需出行需求的占比为10%~20%(即400万~800万人),按中性人均5.5万元测算,年度新增交通消费仍可达2200亿~4400亿元,足以显著增厚国铁、民航营收,改善中西部亏损线路客流压力,带动票务、机场配套等上下游产业链复苏。
三、优化限高管控,对国民经济的多重正向价值
1. 破解债务死局,降低全社会坏账风险。经营者唯有正常开展异地业务、回笼货款工程款,才能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合理放开刚需商务出行,打通债务人自救通道,提升应收账款回收率,减少银行、企业坏账损失,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双赢。
2. 畅通国内商贸循环,稳定就业与产业链。商务出行联动带动酒店、会务、物流、设备采购等全链条消费,跨区域商务合作促进产业要素流动,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稳定大量小微企业就业岗位。
3. 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投资信心。落实善意文明执行政策,区分惩戒边界,不剥夺诚实负债经营者谋生经营的基础权利,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激发民间投资创业活力,契合当前稳增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导向。
4. 减少灰色规避行为,降低行政与司法治理成本。现行一刀切管控下,部分经营者被迫选择长途自驾、委托代办等方式规避限制,推高交易成本,甚至滋生灰色产业链。精准分类管控,可以减少规避执行现象,降低法院、监管部门后续稽查处置成本。
四、政策优化建议(守住底线、分类施策,绝非取消惩戒)
核心原则:惩戒奢侈高消费,保障经营性刚需出行;严打恶意逃债,扶持诚实自救。
1. 分级分类适用限高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要求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履行能力等因素,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据此,对刻意转移隐匿资产、抗拒执行、恶意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完整落实限高惩戒;对无转移财产行为、主动申报财产、制定可行还款方案,确有异地商务洽谈、催收账款、项目盘活刚需的经营者,可适用宽限期或单次解禁等柔性措施。
2. 细化管控边界:区分“刚需公共交通”与“高端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消费措施针对的是“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据此,可研究将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列为经营刚需通行选项;重点限制商务舱、头等舱、G字头一等座、星级酒店、购置不动产等奢侈类高消费。
3. 完善临时解禁与宽限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已规定,各地法院可给予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河南等地已推行单次解禁制度,对确有外出洽谈业务、签订合同需要的被执行企业,经法院核实后可临时解除限制出行措施。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申请材料标准(商务邀请函、项目合同、回款证明、还款承诺书、财产无转移承诺等),简化审批流程,配套行程备案与资金监管,防止制度滥用。
4. 完善配套信用修复机制。经营者按期履行还款计划后,依法加快信用修复。2025年已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应进一步畅通修复通道,帮助市场主体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资质。
结语
笔者认为,司法信用惩戒与经济良性发展目标应当相辅相成。优化限高执行尺度,坚持精准分类管控,既守住司法公平底线,又释放千万经营主体活力。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不是看失信名单上有多少名字,而是有多少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有多少债务人东山再起,重获了发展机会”。优化限高执行尺度,能够实现债权人回款、交通行业增收、实体经济复苏、社会治理减负的多方共赢,服务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大局。
(来源:中廉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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