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望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张某因一时贪杯,心存侥幸,妄图通过“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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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张某在饮酒之后,心存侥幸驾驶私家车准备回家。行驶途中,张某偶遇交警开展酒驾专项检查。
察觉情况不妙的张某为了逃避酒驾查处,立刻将车辆停靠在路边,随即弃车步行离开现场。为了彻底“撇清关系”,张某专门联系好友王某,告知其自己的位置,指使王某前来帮忙将车辆挪离检查路段。
王某按照张某的要求,驾驶张某的车辆驶向交警检查点,这一异常操作当场被执勤民警察觉。民警顺藤摸瓜核查案件线索,最终找到返回现场的张某,并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经专业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71.7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夏季是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高发季节。昼长夜短、夜间休闲活动增多,夜市、大排档、宵夜摊人流量激增,很多驾驶人喝完酒抱着“夜间交警少、偏僻路段没人查、跑掉就没事”的侥幸心理驾车出行。甚至有人钻研各类“避查套路”,试图通过弃车逃离、找人顶替的方式掩盖酒驾事实,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金蝉脱壳。殊不知,这些自作聪明的操作,都是典型的掩耳盗铃。酒驾违法事实一旦成立,任何事后规避、掩饰、顶替的行为,都无法洗脱罪责,最终只会让自己错上加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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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博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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