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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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公告,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活动。
公告规定了人民币可以买卖和禁止买卖的情形,具体来看:
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等普通商品的边界,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必须严格禁止。
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
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可以买卖。《公告》明确规定,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以此遏制一些市场主体在普通纪念币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人为制造稀缺扰乱市场的行为。
人民币买卖有哪些规范要求?
买卖人民币的双方应依法依规交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特殊号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
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不得违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信息。
制作售卖纪念章、纪念券等非人民币类商品,应明确标注产品属性,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伪装故意将纪念章、纪念券等工艺品、文创商品与人民币纪念币进行混淆,不得通过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公告》施行后,公众合法的、正常的钱币收藏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跟风炒作的行为将被遏制,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被依法惩治。
钱币收藏爱好者要认准正规渠道,购买前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确认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或是否是已退出的流通人民币。纪念币收藏有市场波动,要警惕“稳赚不赔”等虚假宣传。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值班:刘震宇 统 筹:王 鹏 刘冠宇
责 编:陈 彬 审 核:丰舒潍
编 辑:武丽霞 校 对:薛 莹
本报全媒体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吕晓燕 律师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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