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这天,有人捧着玫瑰去约会,有人在直播间给“网恋对象”刷“嘉年华”,刷着刷着,钱就没了,纠纷也跟着来了。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刷礼物和微信转账引发的金钱返还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杨某通过某相亲平台结识了王某。为获取王某好感,杨某两个月内陆续在该平台购买虚拟币,向王某赠送礼物,共计花费9400元。
此后,双方通过微信继续聊天,并先后见面两次,但始终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在王某的暗示和索要下,杨某又多次通过微信陆续向其转账7600元。后双方关系破裂,杨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17000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平台打赏9400元,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
杨某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向王某赠送礼物,属于充值真实货币在直播间购买虚拟礼物,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系基于对王某直播内容的喜爱或支持而作出的自愿赠与行为。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明确条件(如“确立恋爱关系”等具体约定),故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无法定撤销事由,对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转账7600元,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
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间节点等证据,法院认为该7600元与直播打赏性质不同——杨某的转账明显以双方恋爱关系的成立或稳定发展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王某从始至终并无与杨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想法,在此情形下,仍通过微信聊天向杨某索要、暗示转账,有违公序良俗。双方仅见面两次,未确定恋爱关系,赠与所附条件并未成就。王某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判决予以返还7600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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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争议焦点一:本案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合同?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赠与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二者虽表象相似,但存在根本区别:不当得利中,受损一方的付出往往有违本意,获利一方缺少法律或合同依据;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自愿处分财产,受赠人获利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杨某虽以“不当得利”起诉,但根据查明事实,其刷礼物和转账行为在当时均为自愿作出,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按赠与合同纠纷予以处理。
争议焦点二:婚恋中的财物给付如何定性?
在婚恋交往中,一方出于建立、维持或增进感情的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财物,其真实意图往往附有条件或目的——即期待与对方建立恋爱乃至婚姻关系。
杨某与王某在相亲平台相识,在私下交往中,杨某应王某要求进行微信转账,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见面情况,足以认定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前提的财物给付。当该目的未能实现时,给付行为的基础即不复存在。
争议焦点三:一般性赠与vs附条件赠与,如何区分?
在网络直播平台中,用户基于娱乐、支持主播等目的,随机、自愿刷送的虚拟礼物,该赠与行为在完成时即告成立并履行完毕,在无证据证明赠与附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杨某在直播平台为王某刷送的价值9400元的礼物,系其在平台公开场景下作出的自愿消费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赠与附有明确条件,故该部分款项不予返还。
与平台打赏不同,私下交往中的大额财物给付,应当结合给付背景、目的、金额、方式及双方沟通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给付系以缔结婚恋关系为条件,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本案中,杨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的7600元,发生于双方线下见面后的私密聊天阶段,结合王某在聊天中的索要行为、转账金额、时间节点及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等事实,该款项具有以缔结恋爱关系为目的的属性。现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该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王某继续占有该部分款项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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