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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5日晚,覃某驾驶一辆装载桉树木材的货车,行至广西武宣县禄新镇甘蔗区机耕路时,车辆突然侧翻,车上全部木材洒落至周边甘蔗地,造成车辆受损、农作物损毁。事故发生后,覃某自行维修车辆、赔偿甘蔗地农作物损失,共计支出1.2万余元。
覃某认为,案涉机耕路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该地段路面恢复工程存在瑕疵,且建设公司未在存在通行隐患的瑕疵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无法保障人车安全通行,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施工的案涉机耕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覃某车辆侧翻与建设公司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覃某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机耕路作为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核心功能为保障农业生产作业通行,其路面设计标准、结构强度、承载能力均针对农用设备设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通行道路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重型货运车辆通行条件。
庭审中,建设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足以证实,案涉路段施工质量合规、各项指标达标,不存在路面塌陷、压实度不足等施工质量问题。覃某仅依据事故现场照片、视频主张道路存在施工瑕疵,未申请专业司法鉴定,无有效证据佐证其事实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覃某作为一名具备12年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经历的货运驾驶人,理应熟知各类道路通行规则、车辆载重标准及安全驾驶规范,负有更高的安全审慎义务。但其擅自驶入仅限农业通行的机耕路,行驶过程中未仔细研判路况、未规范安全驾驶,且经核查,其车载木材重量远超车辆核定载重量,涉嫌超载。
本案涉车辆侧翻事故,系覃某违规选择通行路段、超载运输、疏于安全观察、操作不规范等自身多重过错叠加导致,无任何证据证明事故与建设公司道路施工行为、道路质量存在关联,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单方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道路环境因素导致的、不涉及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在单方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认定事故成因与责任主体,不能简单以“谁受损谁有理”来划分责任,而应严格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本案中,案涉机耕路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足以证实建设公司施工合规、无质量瑕疵,覃某主张道路存在缺陷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机耕路承载标准低于公共道路,覃某作为资深货运司机,违规驶入农用机耕路、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且涉嫌超载超高,自身多重过错叠加引发事故,并无证据证实侧翻与道路施工、设计相关,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货运驾驶人,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行前提前研判路况、明确道路通行属性,行驶中规范驾驶操作、坚决杜绝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公共道路、农用机耕路等不同道路的通行功能与通行限制,严禁违规驶入受限、专用路段,树立合法、审慎、安全的通行理念,从源头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武宣县人民法院、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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