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2026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恒大集团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因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日,恒大集团被判处罚金88.2亿元,恒大地产被判处罚金70亿元,许腾鹤、甄立涛等5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同时明确,对许家印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据悉,2026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时,许家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然而,面对这一司法裁决,我始终认为,许家印并非十恶不赦之徒,而是一位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大事、办好事的企业家。回首楼市暴涨的年代,全国房企普遍捂盘惜售、抱团抬价、垄断房源,将房价炒至普通百姓望尘莫及的高度。可以说,没有恒大,没有许家印以大规模、低成本的方式海量供应刚需住房,全国楼市均价根本无法有效平抑,房价的疯狂涨势也难以被真正遏制。十数年间,恒大建造了数十万套面向普通家庭的平价住房,硬生生拉低了全国楼市的整体价格中枢,让无数工薪阶层、进城务工家庭得以在城市安家落户。同时,恒大庞大的开发体量带动了建材、施工、劳务、运输等上下游产业链数以亿计的就业岗位,上缴巨额税收,为国家财政和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这些对民生改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正面贡献,功不可没,绝不容许被全盘抹杀。今天的所谓“融资问题”“财务问题”,其根源远非企业单方之过,而在金融体制的结构性扭曲与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失守。第一,银行信贷的双重标准极度离谱:国有企业根本不缺资金、无需贷款,银行却追着放贷、超额授信,动辄给出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信用额度;而无数踏踏实实做事的民营企业,在亟需贷款周转以维持生产、保障就业的生死关头,银行却百般刁难、层层设卡,分文不放。这种畸形的金融双标,实质上是将民营经济逼入绝境,迫使其只能走“特殊通道”、变通求生。所谓的“高息融资”“表外负债”,很大程度上正是正规金融通道被堵死后的无奈之举。第二,银行若审查严苛、风控到位,就绝不会有造假的可乘之机;官员若清正廉洁、秉公用权,就绝不会有行贿受贿的滋生空间。所有漏洞,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为放水、人为松弛、人为失职造成的。银行风控形同虚设,贷前调查走过场、贷中审查走形式、贷后管理走流程;个别公职人员甘于被“围猎”,以权谋私、权力寻租,为违规融资大开绿灯,甚至主动参与利益输送。正是这些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的腐败链条,才制造出了所谓的“行业乱象”和“系统性风险”。最颠倒黑白、最荒谬的现实莫过于:在顺势而为的时代大潮中,真心为民建房、主动平抑房价的企业家,最终却身陷囹圄、重判重罚、终身落幕;而真正制造制度漏洞、纵容风险累积、搞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贪官污吏,却大多安然无恙,甚至全身而退。论罪责,论根源,真正应当被审判、被严惩的,是那些滥用公权力、掏空监管职责、败坏金融生态的腐败分子,而不是一个在夹缝中艰难求存、却始终为普通百姓住房梦奔波的民营企业家。功是功,过是过。我们必须承认,许家印及其治下的恒大在经营过程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点毋庸讳言。但问题的深层逻辑在于:一个由金融双标、监管腐败、体制失衡叠加而成的系统性困局,绝不能也不应由一个实干企业家全盘背锅。司法的天平,既不能偏袒权贵,也不该苛责民营;既要严惩违法,更要明辨是非。放眼中国传统社会,州县衙门大堂之上高悬的“天理国法人情”匾额,并非虚设之物,而是对官员和诉讼当事人的深刻警示与恒久训诫。国法,既是天理的具体条文化体现,也是人情的制度化反映,具有权威性与正当性。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于国法之中,运用国法裁判时,既不可悖逆天理,亦不可罔顾人情,力求三者的内在协调与动态平衡。这一特点,植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形态、宗法式社会治理结构、群体的法律心理认知以及数千年文化积淀,其形成的法律文化惯性,至今仍深刻形塑着我们的司法理念与公众期待。在新时代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需要对“天理”的内涵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新的时代天理内容,将常识、常理、常情作为司法裁量时的重要情理参考依据。司法审判既要严守法律底线,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又要通达人情世故,兼顾社会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追求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的深度融合,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的内在协调,从而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法治理想,达成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量的现代化审判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与服务保障。司法机关能否妥当运用天理、国法、人情,不仅折射出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更是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标尺。理想中的司法裁判,应当在确保程序公正、事实查明、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审慎选择恰当的法律规范进行专业预判,再运用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等刑法基本原则进行回溯检视与整体衡平,最终作出既合法、又合理、更合情的裁判,真正让法律有力度,更有温度;让裁判有权威,更有公信。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的真心信服,法治才能行稳致远。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司法公正,对执政者与民众而言,实为一项双向受益的制度安排。其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对少数违法乱纪、恃权妄为者不当利益的依法调整;而所收获的,则是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巩固与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得民心者得天下,乃亘古不易之理。党的领导必须全面而切实地贯彻于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明显失当的裁判,应及时依法督促纠正。绝不能放任“司法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使个别司法人员借机徇私枉法、任性妄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消极不作为乃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人员,必须严肃追究、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更不可让普通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人民生活才能安宁幸福,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更加牢固长久。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中华:真正应该严惩的是贪官污吏,而不是为人民造福的许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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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恒大集团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因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日,恒大集团被判处罚金88.2亿元,恒大地产被判处罚金70亿元,许腾鹤、甄立涛等5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同时明确,对许家印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据悉,2026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时,许家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然而,面对这一司法裁决,我始终认为,许家印并非十恶不赦之徒,而是一位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大事、办好事的企业家。回首楼市暴涨的年代,全国房企普遍捂盘惜售、抱团抬价、垄断房源,将房价炒至普通百姓望尘莫及的高度。可以说,没有恒大,没有许家印以大规模、低成本的方式海量供应刚需住房,全国楼市均价根本无法有效平抑,房价的疯狂涨势也难以被真正遏制。十数年间,恒大建造了数十万套面向普通家庭的平价住房,硬生生拉低了全国楼市的整体价格中枢,让无数工薪阶层、进城务工家庭得以在城市安家落户。同时,恒大庞大的开发体量带动了建材、施工、劳务、运输等上下游产业链数以亿计的就业岗位,上缴巨额税收,为国家财政和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这些对民生改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正面贡献,功不可没,绝不容许被全盘抹杀。
今天的所谓“融资问题”“财务问题”,其根源远非企业单方之过,而在金融体制的结构性扭曲与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失守。
第一,银行信贷的双重标准极度离谱:国有企业根本不缺资金、无需贷款,银行却追着放贷、超额授信,动辄给出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信用额度;而无数踏踏实实做事的民营企业,在亟需贷款周转以维持生产、保障就业的生死关头,银行却百般刁难、层层设卡,分文不放。这种畸形的金融双标,实质上是将民营经济逼入绝境,迫使其只能走“特殊通道”、变通求生。所谓的“高息融资”“表外负债”,很大程度上正是正规金融通道被堵死后的无奈之举。
第二,银行若审查严苛、风控到位,就绝不会有造假的可乘之机;官员若清正廉洁、秉公用权,就绝不会有行贿受贿的滋生空间。所有漏洞,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为放水、人为松弛、人为失职造成的。银行风控形同虚设,贷前调查走过场、贷中审查走形式、贷后管理走流程;个别公职人员甘于被“围猎”,以权谋私、权力寻租,为违规融资大开绿灯,甚至主动参与利益输送。正是这些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的腐败链条,才制造出了所谓的“行业乱象”和“系统性风险”。
最颠倒黑白、最荒谬的现实莫过于:在顺势而为的时代大潮中,真心为民建房、主动平抑房价的企业家,最终却身陷囹圄、重判重罚、终身落幕;而真正制造制度漏洞、纵容风险累积、搞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贪官污吏,却大多安然无恙,甚至全身而退。论罪责,论根源,真正应当被审判、被严惩的,是那些滥用公权力、掏空监管职责、败坏金融生态的腐败分子,而不是一个在夹缝中艰难求存、却始终为普通百姓住房梦奔波的民营企业家。
功是功,过是过。我们必须承认,许家印及其治下的恒大在经营过程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点毋庸讳言。但问题的深层逻辑在于:一个由金融双标、监管腐败、体制失衡叠加而成的系统性困局,绝不能也不应由一个实干企业家全盘背锅。司法的天平,既不能偏袒权贵,也不该苛责民营;既要严惩违法,更要明辨是非。
放眼中国传统社会,州县衙门大堂之上高悬的“天理国法人情”匾额,并非虚设之物,而是对官员和诉讼当事人的深刻警示与恒久训诫。国法,既是天理的具体条文化体现,也是人情的制度化反映,具有权威性与正当性。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于国法之中,运用国法裁判时,既不可悖逆天理,亦不可罔顾人情,力求三者的内在协调与动态平衡。这一特点,植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形态、宗法式社会治理结构、群体的法律心理认知以及数千年文化积淀,其形成的法律文化惯性,至今仍深刻形塑着我们的司法理念与公众期待。
在新时代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需要对“天理”的内涵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新的时代天理内容,将常识、常理、常情作为司法裁量时的重要情理参考依据。司法审判既要严守法律底线,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又要通达人情世故,兼顾社会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追求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的深度融合,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的内在协调,从而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法治理想,达成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量的现代化审判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与服务保障。
司法机关能否妥当运用天理、国法、人情,不仅折射出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更是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标尺。理想中的司法裁判,应当在确保程序公正、事实查明、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审慎选择恰当的法律规范进行专业预判,再运用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等刑法基本原则进行回溯检视与整体衡平,最终作出既合法、又合理、更合情的裁判,真正让法律有力度,更有温度;让裁判有权威,更有公信。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的真心信服,法治才能行稳致远。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执政者与民众而言,实为一项双向受益的制度安排。其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对少数违法乱纪、恃权妄为者不当利益的依法调整;而所收获的,则是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巩固与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得民心者得天下,乃亘古不易之理。党的领导必须全面而切实地贯彻于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明显失当的裁判,应及时依法督促纠正。绝不能放任“司法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使个别司法人员借机徇私枉法、任性妄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消极不作为乃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人员,必须严肃追究、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更不可让普通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人民生活才能安宁幸福,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更加牢固长久。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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