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医院简直不拿人命当回事!辽宁辽阳,怀孕6个月的女子在医院做产检时,按医生指令从诊室纸盒取药,盒里葡萄糖口服液和含甲醇的“新柏氏细胞保存液”混放,她两次确认医生都说“对”,喝下20毫升才感觉不对味,一看瓶身含甲醇,催吐洗胃住院十余天,目前当地卫健委已受理调查。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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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上午,36岁的朱女士怀孕约24周,拿着产科开的单子到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做糖耐量检查。糖耐常规流程是空腹抽一次血,然后喝下75克葡萄糖粉冲的300毫升糖水,间隔一小时、两小时再各抽一次。
可当天接诊的产科高医生没给她葡萄糖粉,而是让她自己从诊室办公桌上的一个纸盒里拿口服液。朱女士走近一看,纸盒里除了几支正常糖耐用的葡萄糖口服液,还赫然躺着一瓶“ThinPrep新柏氏细胞保存液”——这是宫颈细胞学检查(TCT)用的标本固定液,瓶身英文和中文都标着“含甲醇、易燃、吞咽会中毒、皮肤接触会中毒”。
朱女士以前没做过糖耐,心里打鼓,先拿了一支像口服液的瓶子,又放下,举起那瓶细胞保存液问医生:“是这个吗?”高医生扫了一眼,说“对,就是这个药”。朱女士不放心,回去把葡萄糖口服液拿在手里,又转身问第二次:“医生,我怕拿错,是不是这支甜的?”医生边看她手里的杯子边回:“就那个,你水不够300毫升,多喝点水冲开。”
朱女士拧开瓶盖喝了一口,立马皱眉:葡萄糖应该是甜的,这瓶没甜味,还有股冲鼻的试剂味。她翻过瓶身,白底红字写着“新柏氏细胞保存液 PreservCyt Solution,含甲醇,吞咽中毒”,瞬间头皮发麻,攥着瓶子跑回诊室。高医生看了一眼,当场承认:“是我马虎了,药给错了。”
朱女士马上到洗手间用手指抠喉催吐,吐完被护士领去急诊洗胃。病历显示她8月7日12点09分血常规白细胞10.32(偏高)、中性粒细胞79.7%、D-二聚体4.07、FDP12.3,凝血和炎症指标有异常;住院后自述宫缩比平时频繁,担心6个月胎儿受甲醇影响。她跟记者说,喝下去的量约20毫升,而医学资料里甲醇5—15毫升即可中毒、30—70毫升可致死,20毫升已踩在中毒线上。
事情过去十多天,朱女士没等来医院专人跟进,她8月19日向媒体吐槽:院方没人主动谈赔偿和胎儿后续监测方案,反而在住院十几天后催她出院。她自己跑去辽阳市卫健委投诉,医政科确认已受理,但截至发稿没出书面结论。辽阳三院宣传科对媒体只丢一句“还在调查处理,查明再作答复”;院医务科负责人在患者拍的视频里表态“不回避不推卸,该担多少责担多少,配合治疗”,但没提涉事医生是否停诊、纸质盒里的药后来怎么处置。
据了解,甲醇在孕妇体内不是“吐出来就完事”。它经胃肠吸收后代谢成甲醛和甲酸,甲酸抑制线粒体细胞色素氧化酶,引起代谢性酸中毒,对视神经和视网膜直接毒杀;更麻烦的是甲醇能过胎盘,孕中期虽然不像孕早期那样致畸高峰,但中毒引发的母体酸中毒、宫缩、血氧波动,都可能让胎儿宫内缺氧、神经发育受损。
临床处理黄金窗是摄入4—6小时内洗胃+乙醇或甲吡唑阻断代谢+血液透析,朱女士当场催吐+洗胃算踩了点,但后续是否查血甲醇浓度、做眼底、做胎儿超声和胎心监护随访,报道里没看见医院给出系统方案,这才是她不敢出院的真正原因。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医院责任不是“医生个人马虎”6个字能滑过去的。
民法上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医生让产妇自取药、试剂药品同盒、两次确认不核标签,每一项都是医院管理制度漏洞,不是个人偶然失误;只要卫健委调查确认药械混放事实,医院就跑不掉赔偿责任,医生受行政处分不影响医院对外赔钱。
第二,诊疗规范里“两次确认”不转移医院的核验义务。
患者询问是善意提醒,不是把把关责任转嫁给她。法律上的查对制度是医师亲自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法,口头回一句“对”没看瓶身,等于没查对,不能因为患者“也问过”就减责。孕妇属于特殊患者,产科操作应更谨慎,法院或调解委员会不会认“她自己没看清”这种抗辩。
第三,甲醇试剂出现在产科诊室本身已违反药械储存红线。
按医疗机构药品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要求,试剂须按说明书温湿度存于专门区域,和药品分区、和非药品有效隔离、不合格品入红区,诊室办公桌纸盒既不是药柜也不是试剂柜,连临时存放都不合规。这一条一旦写进卫健委调查报告,就是医院过错的直接证据,比医生那句“马虎了”分量重得多,后续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都会围着它转。
现在案子卡在“调查期”,没到鉴定没到谈赔。朱女士要做的不是被劝出院,而是让医院书面确认已封存8月7日那盒药和同批次试剂、复印全部门诊住院记录,同时自己在外院建个产科中毒随访档案,把每次胎心、超声、眼底、血气的单子留好——真要打官司,这些比情绪视频管用。医院若真像医务科说的“不回避”,第一步就该主动出个书面沟通函,而不是等卫健委催。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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