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江苏灌云,82岁老人患精神障碍,违规闯入沈海高速被半挂车撞死,交警认定老人违规上高速,应承担主要责任,6名子女从车险拿到赔偿后,反手再告公路公司索赔13万,理由是管护方未尽安全职责,2026年8月,法院判决生效:管理方双重护栏+标牌合规无过错,子女放任高龄病母独行担全责。
(案例来源:法治日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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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沈海高速江苏灌云段第三车道,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常行驶,撞上突然出现在行车道里的行人李某某,老人当场死亡。
交警到场后认定:李某某82岁,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违规进入高速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唐某某观察处置有瑕疵,承担次要责任。
保险流程走完,李某某的6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已从交强险和商业险里拿到对应份额的赔款。
钱到手没捂热,6名子女换个靶子继续要钱,他们把事发路段管护单位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告上灌云法院,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万余元。
他们的逻辑很直白:高速公路是封闭道路,母亲李某能进去,说明护栏有缝隙、防护网有洞、警示牌不够,管理方没拦住人就得赔。
法院调查案卷并查看现场,给出一份硬核履职清单:事发高速全线连续设置隔离护栏+防护网,双层实体屏障,不是象征性拉一道塑料绳;沿线按国标间距立“行人禁止进入高速”警示牌;管理方提交了常态巡查台账、设施检修记录,证明护栏网损随坏随补,标牌缺失及时补栽。
也就是说,一个神志正常的成年人想硬钻都费劲,何况路段没查到破损未修的空窗期。
再看老人这边。李某某82岁,器质性精神障碍,属于需要近亲属持续看护的高危对象。6名子女均已成年,事故前明知母亲有病、有游走倾向,却没送医托管、没轮流陪护、没给定位手环,放任她独自出门,才让她一路走到高速边缘翻越进入。
交警责任认定书里“李某某主要责任”七个字,已经把“自身违法进入”钉死;子女作为近亲属,监护照看义务缺口,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
灌云法院2026年8月宣判:驳回6名原告全部诉请。理由分两层:
管理方依民法典1243条完成“足够安全措施+充分警示义务”,免责条件成就;子女自身未尽照看义务,不能把自家监护失败转嫁公共管理者。
宣判后双方没上诉,判决落定。
第一,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天花板,法律不要求“绝对防破防”。
民法典第1243条写得明明白白:未经许可进高度危险区域受损,管理人能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最高法相关释义和重庆江津、上海松江、北京通州同款案子都是同一个逻辑——护栏、防护网、禁入标牌按规范布设并日常维保,就算履职完毕;不能因为有人拿钳子剪网、拿梯子翻栏,就推定管理方有责任。
本案管护公司双层隔离+标牌+巡查台账三件套齐全,法院没道理让公共运营主体为“他人违法行为+家属监管失职”买单。
第二,近亲属对高龄精神障碍患者有法定照看义务,放任独行等于自担风险。
李某某不是清醒成年人临时抄近路,而是82岁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判断力和自控力受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恰恰最需要子女兜底。
6人有划分抚养义务,却没人盯紧,导致她从住处游荡至高速入口无人知晓,这层过错直接接在损害链条最前端。
子女先从车险拿到次要责任赔款,再把“没看住妈”的烂账写成“公路公司没拦住”去二次索赔,法院不认这种责任平移——监护缺位不能变现成对公共方的债权。
第三,车险赔的是“车撞人”的次责份额,和管理方是否侵权是两笔账,不能叠加薅。
道路交通事故里司机次责、保险代位赔付,依据是机动车运行风险;而告公路公司依据的是高度危险区域管理责任,两套请求权基础互不覆盖。
子女已经就“车”拿到钱,再就“路”索赔,必须独立证明路方有过错。本案路方过错为零,所以13万诉求不是“再分一杯”,而是无源之水。
司法这样判,也堵住一种歪路:以后谁家老人闯高速、爬高压站、钻工地出事,都先找管理方“兜底”30%,那公共运维成本会被拖垮,最终还是所有纳税人埋单。
高速护栏挡得住车,挡不住家属把失监当索赔筹码。这案子值钱的地方,就是把“谁死谁有理”的惯性掰回原位:母亲死在主责线上,子女先问自己那扇门有没有关严,再谈告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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