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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群聊令人有些啼笑皆非。
1.事情经过
起因是一名河南男子在群聊中分享自己即将做爱的喜悦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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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表示,约会的女子要价600元,需要做好一点的美甲,但他又担心自己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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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里的兄弟们担心自己的好兄弟遭遇“仙人跳”,于是要求男子每5分钟在群里报备一次,否则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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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名男子则回复:“收到。”
事后,男子没回话,群聊里的兄弟们真的开始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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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次说要报警,到最后涉事男子再次在群里出现,间隔了约4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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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在与好友私聊时,拍摄了自己案件的辨认笔录。笔录显示,其于2026年7月29日对涉案卖淫人员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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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最后告诉好友,派出所要求他回家拿东西,下午再来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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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男子朋友圈更新:闭关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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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书问题
仅仅是一张辨认笔录的照片,律师就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辨认人姓名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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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的姓名明明只有两个字,但笔录中记载的辨认人姓名却是三个字。结合笔录的整体内容来看,很明显存在前一份笔录内容直接粘贴使用,却未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的情况。
这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文字错误,但对于一份执法笔录而言,当事人的姓名属于最基本、最重要的身份信息。当然,仅凭这一处错误,还不能直接否定整份辨认笔录的效力。
3.律师观察
男子后来跟自己的好友说,自己被骗了。
办案人员当时告诉他:“没事,签个字就能走。”
结果,是走去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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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曾向律师讲述过类似经历:有人告诉他“承认了就没事”,有人告诉他“配合一下,签个字就可以走”,直到被送进拘留所,才意识到事情远没有自己想象得那么简单。
所以,借着这名男子的经历,今天想跟各位普及几个每个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1)你有权核对、修改笔录内容
不少治安案件的当事人都曾表示,自己在接受询问时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引导。
有些明明不是事实,有些甚至根本不是自己说过的话,最后却出现在了笔录中。
问题是,很多人拿到笔录后,第一反应却是:“这个能改吗?”
答案是:可以。
笔录不是办案人员写完什么,你就只能签什么。对于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本人陈述不一致的内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补充。
不要因为办案人员催促,也不要因为对方一句“没事,签了就走”,就放弃核对自己的笔录。
各位请记住,务必、务必、务必,仔仔细细、完完整整确认你的笔录内容。
(2)你有权拒绝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
如果笔录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者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完全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
如果对方不修改笔录内容,你完全有权利拒绝签字。
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特别是一些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例如卖淫嫖娼的倒查案件——也就是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人员供述等证据进行调查的案件;以及一些相对新型、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违法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事后都会告诉律师:“笔录里有很多话,我当时根本没这么说。”
但问题在于,笔录最后往往会有一句非常关键的话:
“以上内容我看过,与我所说的相符。”
而这句话,往往是当事人自己签字、捺印确认的。
到了诉讼阶段,法官同样可能询问:这份笔录是不是你本人签字?捺印是不是你的?
所以,千万不要把笔录当成一个简单的“签字程序”。
至于有人认为:“没关系,反正有执法记录仪,到时候把录像调出来就知道我当时到底说了什么。”
理论上当然如此。
但现实中,能够调取出执法记录仪录像的案子少之又少。
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事后由别人还原真相,不如在当时就尽可能保护好自己。
说到底,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你当时亲手确认的那份笔录。
所以,无论面对什么案件,都不要因为紧张、害怕,或者相信一句“签个字就能走”,就放弃对笔录内容的核对。
务必、务必、务必,认真核实自己的笔录,不是自己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权要求修改,不予修改的,你有权拒绝签字。
多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看似平时用不上,但未来某一天,当你真的遇到类似情况时,这些知识或许就能帮你避免一个非常大的麻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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