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 苏荷馨
平台常以“海量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为由主张“不知情”,但当盗版热播剧被堂而皇之置于首页,或“热播榜”上充斥未经授权的作品时,这种抗辩还能成立吗?《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给出了否定答案:一旦平台实施“置顶”“设榜”或“主动整理”这三类行为,法律便不再苛责权利人举证其“明知”,而是直接推定其“应知”。这是否意味着,平台的每一次主动编排,都在亲手拆除“避风港”的篱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
该条规定为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推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用户侵权,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它突破了以往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平台主观上的“明知”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难题,通过列举三种典型且易于判断的客观行为,将“应知”的认定标准具体化、类型化,从而为认定平台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打开了关键通道。
![]()
该条是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主观状态的推定规则,而非当然的客观归责规则。其核心逻辑是:当平台出现以下三种客观行为时,法院可以直接、无需其他证据地认定平台主观上“应当知道”用户侵权:
第一项(置于显著位置):平台将侵权作品(特别是热播影视作品)主动放在首页、热搜榜、推荐位等自身能够明显感知和控制的页面位置。这本身就表明平台对该内容进行了主动的编排或认知,其“不知情”的抗辩极难成立。
第二项(主动推荐整理):平台对侵权内容进行主题分类、内容简介、编辑推荐、设立专门排行榜(如“热播榜”、“推荐榜”)。这种行为超出了被动提供存储空间的范畴,体现了平台对具体内容的主动参与和推广,理应知晓其内容是否侵权。
![]()
第三项(兜底条款):其他任何足以让平台明显感知到是未经许可的侵权内容,却仍不采取删除、屏蔽等合理措施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法院适应未来技术发展、处理新型侵权行为留出空间。
这一规定背后的法理逻辑在于“红旗原则”的具象化延伸——当侵权行为如红旗般在平台首页或榜单上飘扬时,平台不能再假装视而不见。通过“置顶”或“设榜”,平台实际上已经对内容进行了筛选与价值判断,这种主动介入打破了单纯技术中立的假象。既然平台享受了热门内容带来的流量红利与用户粘性,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版权审查义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
在司法实务中,这一条款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门槛。过去,权利人往往陷入证明平台“主观过错”的举证泥潭,而现在只需固定平台实施了上述客观行为的证据,即可触发“应知”推定,迫使平台自证清白。这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倒逼平台建立更严格的版权过滤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算法推荐”掩护下的侵权乱象,重塑了网络版权生态的治理格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