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必须说一个缺德的房东,一吐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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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南京王女士夫妇通过中介租房,租期一年,已付押金和三个月租金,8月1日正式入住。刚住没几天,房东上门维修时发现王女士怀孕,要求其一周内搬走,还称有“借死不借生”的风俗。
经社区调解,房东虽同意王女士继续租住,但出具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告知书规定,租赁期内不得在房屋内生产及坐月子,不得留宿月嫂、月子护理人员,不得摆放月子医疗设备及产后康复器械,并要求王女士预产期前30日告知待产及月子休养地点,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其他住所证明。王女士表示,看到补充协议和丈夫都十分震惊,认为很多都是霸王条款。|
这个租房合同租期是一年,租客还没住几天,房东便要退租,很明显是房东违约。而违约的理由竟然是“借死不借生”的风俗(其实是恶俗)。
“借死不借生”,指宁愿把房屋借给他人办理丧事,也不愿借给产妇分娩、坐月子,民间旧观念曾认为新生儿“洪福大”,会带走房屋内的福气,同时忌讳生产带来的“血光之灾”。这是很典型的落后的封建余孽思想。
随着现代医疗观念普及,在家分娩的情况已基本绝迹,但这类旧观念仍在部分年长房东群体中残留,是必须要批判,要谴责的。
和“借死不借生”同属一类歪理邪说的还有“借娶不借嫁”——愿借给男方办婚礼,不愿借给女方办婚礼出嫁,同样基于“娶进添福、嫁出漏财”的封建迷信逻辑。尽是封建迷信作祟,坏了社会风气。
论搞封建迷信,许家印算一个,各路“大师”共保佑、各种“法事”齐上场,最后把他保进监狱养老了,两个儿子也进监狱提前养老了。
所以啊,封建迷信、“法事”真的不可信,要信就信国家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女士和房东的租赁合同签订后,房东就得按照约定提供租赁房屋给租客使用,不应该随意干涉。“借死不借生”并未体现在租赁合同中,房东无权以此借口提前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租赁合同,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房东拿出强盗口气的《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属于单方面变更协议,租客完全有权予以拒绝。
这里我得对社区说句话,“经社区调解,房东虽同意王女士继续租住,但出具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社区虽说做了思想工作了,但做工作不旗帜鲜明,不是非分明,社区应当义正词严告诉房东没有提前解约的权利,“借死不借生”没科学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我说房东缺德就缺德在不讲科学,不讲法律,不讲诚信上,这样的房东就应该昭告天下,让其他租客租房时避雷。虽说最终租客王女士离开了,房东也愿意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但其缺德的本质没有改变,也无法洗白。
至于有网友说:“房东愿意支付违约金,怎么不可以提前解约?”我来告诉你,这想法很危险(无知)。法律从来没有赋予违约方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来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清清楚楚,“承担继续履行”才是违约方的责任,且这一责任是放在第一序位。可见,不是说违约方“大不了赔钱”就尽可解除合同的。违约方的脸没那么大。
只不过本新闻事件的房客不想再看见房东了,不想因继续租住而影响自己的心情,情愿离开这个地方了。说实话,遇到这样的房东早点离开也是好事,省得生气和晦气。
南京这房东的操作,真是让网民开了眼。签完合同收完钱,转头就拿“借死不借生”赶孕妇走。殊不知“风俗”再大,也大不过公序良俗,大不过白纸黑字的合同,大不过法律。这样无良的房东实在丢人啊。
离开也好,让缺德房东的房子空在那,空个天老地荒、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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