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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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光伏发电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走进千家万户,不少农户在自家屋顶安装光伏板,既节能环保又能增加收入。然而,屋顶空间有限,光伏板越建越高,采光、日照产生的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当“绿色能源”遇上“邻里采光权”,法律该如何平衡?
纠纷起因:屋顶安光伏,邻家老人认为遮光要求全拆
原告孙某与被告一张某系同村的南北邻居。2023年2月,张某与被告二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用张某房屋屋顶共建光伏电站,由某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并负责运营管理,双方共享收益。随后,张某在屋顶安装了三排(每排13块)北高南低的光伏太阳能板,二层房屋距地面约7米,光伏板最北沿距二层屋顶2.8米。
孙某认为该光伏板严重影响其室内及院落采光,导致冬日阴冷、衣物粮食无法晾晒等问题,且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采光不足严重影响生活质量,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全部光伏太阳能板。
法院判决:部分拆除保采光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光伏电站、共享收益,应对采光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经现场勘查,案涉光伏板共三排,仅最北侧一排(共13块)对孙某室内及院落采光造成实质侵害,其余两排影响较小或未达到侵权程度。
综合考虑孙某年事已高、采光对其生活质量影响重大以及新能源资产不宜轻易废弃等因素,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拆除最北侧一排光伏板,无需拆除全部光伏设备。
法官释法:权利有边界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仲宫法庭三级法官王昆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关键在于如何统筹平衡绿色低碳发展利益与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光伏发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降碳具有重要意义,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边界,安装光伏板不能以牺牲邻居的采光、日照等基本生活权益为代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强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院经现场勘查,认定仅最北侧一排光伏板构成实质侵害,故判决部分拆除而非全部拆除。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群众的采光权,又最大程度保留了光伏项目的减碳价值与农户收益,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官特别提醒,能源公司与农户合作共建光伏电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对造成的采光侵权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与企业合作安装光伏设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设计方案,关注是否对周边邻居造成影响,不能一概认为“企业负责就与己无关”。
法官建议,在安装光伏板前,应主动与周边邻居沟通,合理设计安装高度和角度,尽量减少对他人采光的影响;如因采光等问题产生纠纷,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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