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6岁的男性患者因腹痛到某医院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建议立即手术。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手术顺利实施。
但术后感染持续加重,患者最终因感染性休克去世。家属起诉医院,认为医院治疗不当。然而,鉴定机构的审查发现了一个细节:患者在术后存在不配合治疗的情况——拒绝部分护理措施、不按医嘱进食、多次自行拔除输液管。
医院认为:我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患者不配合治疗,感染控制难度加大,这应该减轻医院的责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加重,医院能免责吗?
我是陈春丽律师,在汉中执业多年,目前担任汉中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证号16107202011260365。今天就用这个案例,聊聊患者不配合治疗时,医院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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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翻译成白话: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加重,医院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医院本身也有过错,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患者不配合,医院免责。如果患者不遵守医嘱、拒绝必要治疗、擅自离院等,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医院可以主张免责。比如糖尿病患者擅自停用胰岛素导致病情恶化,或者术后患者擅自进食导致并发症,医院一般不承担责任。
第二层:医院有过错,不能免责。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本身存在过错,即使患者有不配合的情形,医院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医院误诊、用药错误、手术失误等,即使患者不配合,医院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第三层:按过错比例担责。如果患者不配合和医院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责任。
回到这个案子。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具体表现为“诊疗注意义务不够,抗感染、抗休克处理不够规范”。同时,患者确实存在不配合治疗的情形,对感染控制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家属获赔147569.61元。
这个比例低于同类案件中医院通常承担的比例。主要原因就是:患者不配合治疗的行为,减轻了医院的责任比例。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告诉每一位患者和家属: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配合治疗的义务。如果确实认为医院的诊疗方案有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而不是擅自拒绝治疗或违反医嘱。擅自不配合治疗,不仅可能损害自己的健康,还可能在后续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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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见问题
问:什么情况算“患者不配合治疗”?
常见情形包括:不按医嘱服药或擅自停药;拒绝必要的检查或治疗;术后违反禁食、卧床等医嘱;擅自离院;隐瞒重要病史或过敏史;拒绝签字导致延误治疗。如果医院能证明这些情形存在,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院可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问: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不一定。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本身存在过错,即使患者有不配合的情形,医院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责任。本案中医院就是因为自身存在诊疗过错,最终被判承担30%的责任。
问:患者拒绝签字,医院强行手术,出了事谁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情况下,医院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非紧急情况,医院强行手术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患者和医院之间,不是敌对关系,而是共同对抗疾病的合作关系。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医嘱,如果对诊疗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擅自不配合治疗,不仅可能损害自己的健康,还可能在后续维权中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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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汉中陈春丽律师,专注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如果你在汉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通过评论或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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