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曾经收到杨振宁先生投稿,此后王贻芳老师也投稿,两篇文章的意见针锋相对,但两位科学家文质彬彬。作为服务科学界、提供公平争论的平台,我们在此刊发笔名“吴非”的作者投稿,该文不代表《知识分子》立场。文章完整标题为《科研机构诚信底线探讨——关于中科院微生物所长链二元酸产业化技术的公开问询》。如有不同意见投稿(editor@zhishifenzi.com),我们也将刊出。
撰文|吴非
近期,生物制造龙头企业凯赛生物起诉山东瀚霖、宁科生物、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以下简称微生物所)等侵害知识产权,涉案标的9.67亿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微生物所发布官方公告,称长链二元酸技术是该所深耕六十年的自主原创成果。
笔者查阅了大量已公开信息,特别是各级法院围绕本案的多份裁判文书,梳理出一系列客观存在的疑点。现基于这些公开信息,向微生物所提出以下问询。
核心产业化技术权属究竟是谁的?
文献层面:现有文献可清晰区分实验室基础菌种研究与工业化完整产业链: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研究起步于1960年,美国学者Kester与Foster首次发现了烷烃可经双端氧化生成长链二元酸现象。此后,日本味之素、美国杜邦以及国内多家科研单位,均围绕天然菌种开展诱变改良研究。壳牌公司于1989年申请基因编辑改造长链二元酸菌种专利,后续持续迭代研发,宣称改造后菌种底物转化率接近理论极限;承接该技术成果的科宁(Cognis),将该菌种及相关权利无偿授权凯赛生物使用。
官方层面:上海市科委沪科鉴(2003)第0157号成果鉴定文件证明,“凯赛生物完成200立方米发酵罐工业化试生产长链二元酸,为国内外首例,发酵产酸指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了该品类工业化市场空白。至 2015 年底,凯赛生物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完全替代化学法产品,成为全球核心供应商,被视作全球合成生物、生物制造领域标志性产业成果”。请注意,这一成果鉴定是2003年,全球都还处于空白状态。
产业层面:2003年凯赛生物在山东济宁建成规模化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线,之前没有发现任何企业能够稳定产出聚合级生物法产品的报道。国际化工巨头杜邦在认证凯赛产品后,出售了自己经营几十年且主导全球市场的化学法产线,同时成为凯赛首位客户。2015年末,接手杜邦化学法装置的英威达,因无法与凯赛生物进行成本、品质竞争,永久关停全套化学法长链二元酸产线,凯赛成为全球主导供应商,2025年销量超过10万吨。基于前述事实,笔者认为这不仅是我国为数不多实现从0到1突破的原创产业技术,而且是全球生物制造取代传统化工的典型成功案例。
司法层面: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出现在2008年,当时凯赛生物是全球唯一的生物法聚合级产品供应商,并已稳定生产、销售长链二元酸达五年之久。已公开的多份刑事、民事生效判决已经证实,位于山东莱阳的企业瀚霖生物通过利诱凯赛原生产副总经理王志洲等人,非法窃取凯赛全套生产工艺资料、设备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同年11月,瀚霖生物对外宣布开工建设万吨级长链二元酸项目,产线配置几乎全盘复刻凯赛生物。这是经法院裁定的基本事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罚。
微生物所背书情况:2009年4月,瀚霖生物在厂房即将竣工之际,与微生物所签订专利转让、技术使用合同,对外大肆宣传自身技术源自中科院微生物所,为其技术背书。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到瀚霖生物万吨级产线正式投产,间隔仅三个月,这在生物工程领域是无法想象的。可以据此质疑,微生物所与瀚霖的所谓合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转让,而是为使瀚霖非法行为合法化的站台背书。
专利争端及裁决情况:2010年4月,瀚霖生物联合微生物所,将窃取自凯赛生物的长链二元酸生产工艺、设备配套技术等涉密信息,抢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十项专利,专利发明人包含凯赛离职员工王志洲、瀚霖法定代表人曹务波,以及微生物所多名领导和科研人员。此后,瀚霖生物联合微生物所采取针对行动。凯赛生物遭遇企业账户冻结、成品封存、生产厂区查封等,一度被逼至经营绝境。
此后经过长达十多年的司法程序,多级法院的裁决无一例外都支持凯赛生物的知识产权主张。在刑事层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刑终5号终审判决认定,瀚霖生物、王志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处以五百万元罚金、五年有期徒刑。民事层面:凯赛生物通过专利署名权、专利权权属诉讼,拿回涉案十项专利的全部所有权。针对瀚霖生物及其多家关联壳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系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均判凯赛胜诉,累计判赔金额六千余万元,同时判令侵权方停止侵害。2025年判决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445号判决中,法院再次认定瀚霖生物、曹务波、王志洲等共同侵犯凯赛生物商业秘密,判赔2887万余元。
基于以上全部公开司法书证及相关资料,笔者向微生物所提出如下问询:
- 贵所公告通篇侧重早期实验室菌种研究成果,能否出具完整书面材料,清晰划分本所小试菌种研究、行业200立方以上连续发酵、产物精制、聚合级成品质控等成套工业化技术边界,列明贵所完整攻克的工业化工程化内容?
- 2009年签约时瀚霖厂房已基本建成,仅三个月后即实现量产,签约前贵所是否完整核查对方工业化技术合法来源?全套合规核查台账、技术交付资料清单能否完整对外公示?
- 涉案十项联合专利申报全流程内部沟通记录能否公开?诉讼中相关人员前后书面陈述存在明显差异,请完整还原当年全部沟通背景,解释表述不一致的客观原因。
- 与瀚霖合作引发十余年大规模知识产权系列纠纷,贵所是否针对本次产学研合作全流程开展内部复盘,现行企业合作准入、技术来源核查标准是否同步修订?
两次对外转让项目和对外宣传材料是真实可信的吗?
微生物所公告宣称,该所是国内最早攻关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科研机构,也是国际上利用生物法合成长链二元酸制造技术的发源地。
按照笔者的理解,本次争议分歧核心不在于谁最早在实验室里培育出可以产长链二元酸的菌株,而是谁完整打通了从实验室小试、工业化中试、规模化工厂到全球市场化供货的全产业链技术链条。
在此科普两个关键行业常识:第一,微生物发酵技术拥有数千年应用历史,但传统模式以经验为主,行业对菌种代谢机理、环境适配调控缺乏系统认知,难以形成工程化方案。多家企业、科研院所深耕数十年菌种研发,实验室数据看起来诱人,却始终无法实现工业化量产。关键在于脱离量产成本、产品质量导向的实验室菌种,谈不上具有商业化价值;第二,菌种筛选、菌种改造仅为生物制造其中一个环节,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业化核心瓶颈在于产物分离纯化。美国的Cognis公司之所以把达到理论转化率的专利菌种无偿授权给凯赛使用,就是承认即使拥有这么高转化率的菌种,也不具备产业化能力。
而微生物所公告中宣称的所谓研究成果,没有涉及产业化技术研究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生物法产品直接替换化学法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控制方法是什么?生物法核心技术指标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才可能与化学法成本竞争?那些脱离商业化需求的研究,即使做了100年也只是纸上功夫。
2010年3月12日,微生物所傅深展在《科技日报》撰文《中国生物高技术产业崛起山东瀚霖—政产学研银企共促产业大发展》;2009年4月和5月,时任中科院领导在微生物所报送的专项报告上先后作出三次批示,要求发挥院所与企业协同优势,建议山东省政府配套扶持;山东省主要领导依据中科院转办报告作出配套支持批示。依托这些颇有争议的宣传背书,瀚霖生物获得政府机构担保,从国家开发银行取得大额信贷,同时从资本市场、各类产业基金、民间投资者处累计融资数十亿元。2009年11月6日,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简报》第十二期收录相关材料,宣称瀚霖已与杜邦等海外企业签订大额采购订单,事后证实全部内容严重失实。
微生物所近期的公告列举了数十年研究历程。但两份标志性对外转让项目均存在落地异常客观记录:
- 瀚霖项目:法院生效文书证实双方转让协议无工业化成套工艺,合作后依托窃取的涉密工艺经营,依托微生物所对外宣传取得大额政府担保贷款、数十亿元社会融资;2009年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简报》、2010年《科技日报》刊登材料记载瀚霖与杜邦3万吨海外订单,但全国海关出口记录、第三方行业报告均无任何对应出货佐证,相关产业规模描述与2009年全球真实市场容量严重不符。
- 宁科生物2017年第三代菌种转让项目:企业长期无法产出达标商品,2022 年签订协议委托已涉诉的瀚霖壳公司山东归源完成半成品深加工。这自然让人产生质疑,其规模化量产难题无法依靠微生物所转让技术独立解决。
就此向微生物所提出问询:
- 宁科受让全套第三代技术仍需委托瀚霖关联企业加工半成品,该配套合作是否为贵所当年技术转让配套安排?
- 瀚霖、宁科两家受让主体最终均进入债务重组流程,相关经营困境根源是企业管理因素,还是转让技术本身存在落地短板,贵所有无专项复盘报告?
- 当年报送中科院、地方政府、媒体的瀚霖大额海外订单相关材料,经市场数据核验无法印证,贵所事后是否向主管单位、媒体作出补充说明与情况澄清?同类产业宣传材料的内部审核机制是否存在漏洞、有无整改?如果是有人刻意杜撰虚假信息,是不是应该追究问责?
与侵权者联合申报专利及非正常获取佐证材料是什么行为
微生物所研究人员与瀚霖利用窃取的凯赛商业秘密申报专利的案件,法庭已有判决。但微生物所仍在2025年(2022)最高法知民终445号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关于微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说明的函》及二十二份附件,试图证明自身是长链二元酸产业化技术唯一提供方,主张凯赛、瀚霖使用的技术均来源于该所。 后经(2022)最高法知民终445号生效判决作出明确认定:瀚霖生物与微生物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未记载任何涉案量产工艺相关技术内容,瀚霖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工业化生产技术取自微生物所。同时,在微生物所提交的多份技术转让协议中,除窃取凯赛技术的瀚霖及其关联主体外,其余受让企业无一实现聚合剂产品稳定量产。
陈远童、傅深展和时任微生物所主要领导共同在涉案专利发明人栏署名;诉讼阶段一方面微生物所主要领导起诉瀚霖擅自署名,声称对专利申报不知情;另一方面陈远童、傅深展又在瀚霖及相关人员与凯赛及凯赛员工的专利署名权和权属案再审申请书中签字,主张山东瀚霖专利申请的技术源自微生物所;刑事询问笔录中相关人员自述仅掌握实验室小试技术,不了解大型发酵与提纯工程工艺,多重书面、口述记录存在明显冲突。
另有事实:微生物所研究员陈远童申报院士期间,曾向凯赛索要“产业化技术全部源自本人” 书面证明被拒,后续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厂区财务专用章文件用于评审,该材料已被凯赛官方否认,评审阶段也遭到同行院士公开质疑,相关司法文书亦未采信;2026 年微生物所对外公告仍将这份存疑文件列为核心成果佐证。
针对上述公开记录,向微生物所问询如下:
- 贵所是否审查了涉案十项联合专利申报涉事人员所有内外部沟通记录?是否组织专项核查,完整厘清当年专利申报完整始末? 所长黄力、副所长刘双江作为十项专利的署名人,是谁代为办理的相关签字手续?
- 那份仅加盖财务章、已被各方不予采信的院士申报证明文件,当年获取全过程贵所是否知情,有无开展真实性内部核验?时至今日公告仍引用该存疑材料作为成果依据,背后考量是什么,是否计划替换、删除该佐证?
- 系列权属诉讼给贵所带来行政、经济多重成本,针对上述全流程存疑行为,贵所是否启动内部专项自查、形成书面内部核查结论?
多批次对外转让非成熟技术是否有意为之?
上世纪70年代起,国内外陆续开展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研发。海外最早由日本机构启动,美国、德国跟进;国内涉足实验室研究的单位数量众多,包含中科院微生物所、中科院上海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各家科研单位均可分离、诱变长链二元酸基础菌种。资料检索显示,只有微生物所长达近三十年持续对外出让该项技术。
据公开报道和瀚霖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卷宗陈远童本人询问笔录印证,多家受让微生物所技术的企业均遭遇经营困境:淄博广通化工引进技术后,长期无法突破工艺瓶颈,最终被迫停产;清江石化引进全套技术,固定资产投入近1.3亿元,2005年投产后发酵工艺能耗高、收率低,成品无法满足下游客户标准,投产三年累计外销总量不足2吨,2009全年仅售出700公斤;2003年南通圣诺鑫(现江苏达成科技)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受让菌种、发酵及粗提工艺,但转让工艺与工业化量产需求差距极大,设计千吨产能装置始终无法稳定投产。除此之外,引进微生物所长链二元酸技术的企业还包含山东隆和通生物、山东瀚霖、河南君恒实业、宁夏宁科生物等,全部亏损,其中淄博广通、山东瀚霖、宁科生物三家企业陷入破产债务重组。
2000年凯赛支付250万元受让微生物所宣称特异性的五株菌种,该合作也是微生物所公告中提及的成果转化案例。但公告没有披露后续验证结果:凯赛完成菌种验收后确认,该批菌种不存在对应不同碳链产物的特异性,实际底物转化率远低于承诺指标;同时微生物所提供的发酵液检测方法存在缺陷,严重虚高测算产物含量。
针对以上事实,希望微生物所予以释明:
- 贵所能否完整统计三十年全部长链二元酸技术转让总收入,同步统计七家受让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亏损总额,形成完整产业损失对照表对外公示?
- 近三十年持续向市场出让无法稳定工业化的技术,多家企业接连巨额亏损,贵所是否反思对技术成熟度、产业风险的判断存在持续性偏差?
- 多年持续对外推介存在落地短板的实验室技术,向上级、对外宣传时侧重最优实验室数据、未充分披露规模化瓶颈,是否客观损耗国立科研机构公信力,贵所有无配套整改、补偿、风险兜底机制?
- 凯赛实测菌种性能与转让推介指标差距明显,贵所内部是否核查过该批次菌种数据偏差成因?同类检测、菌种性能夸大问题在历年技术转让中是否多次出现?
国家级科研机构依托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科研与成果转化,天然负有全面公开、客观披露、主动回应公众行业合理疑问的义务。国家队身份不是隔绝公众质询的屏障,恳请微生物所针对以上全部疑点,逐一出具完整书面公开答复,同步开放相关实验原始台账、技术转让全流程档案、内部审核记录供社会查阅。若相关工作存在宣传表述偏差、前置风险披露不足、内部审核流程漏洞等客观问题,应主动公开勘误、落地长效整改机制,维护国立科研体系科研诚信基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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