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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打落水狗。
“痛打落水狗”是现代汉语中常用的斗争性比喻,意思是:对已经失败、失势的坏人或敌对势力,不能心软放过,而要继续彻底打击,以防其缓过气来重新害人。
含义分层
- 字面:狗落水后狼狈挣扎,却仍会咬人;偏要在它落水时再狠狠打一顿,叫它翻不了身。
- 比喻:把“落水狗”比作暂时失势但本性未改的恶人、反动势力或竞争对手。强调“除恶务尽”,反对那种对方一垮台就讲宽容、停手不打的妥协态度。
- 鲁迅原意里的限定:不是所有“落水者”都该打。鲁迅区分了“打死老虎”(装勇欺弱,近乎卑怯)和“打落水狗”;又说落水狗分三种落水原因,只有咬人之狗(即本质有害、爬上岸还会咬人的)才“无论它在岸上或在水中”都在可打之列。核心是看对象是不是真坏人,而不是单纯欺负弱者。
出处
出自鲁迅的杂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写于1925年12月,1926年1月10日首发于《莽原》半月刊第1期,后收入杂文集《坟》。
当时林语堂、周作人等借英文 fair play(费厄泼赖,意为公平游戏、宽待对手)提倡“不打落水狗”。鲁迅反驳此说,开篇就讲:“‘落水狗’未始不可打,或者简直应该打。”文中原句如:
- “至于‘打落水狗’,则并不如此简单,当看狗之怎样,以及如何落水而定。”
- “总之,倘是咬人之狗,我觉得都在可打之列,无论它在岸上或在水中。”
- “中国最多的却是枉道:不打落水狗,反被狗咬了。”
“痛打落水狗”这个凝练说法,是后人从文中“打落水狗”再加“痛”字强化而来,用以概括鲁迅这篇的核心精神——对不配讲公平的恶势力,不能姑息,必须打到底。瞿秋白后来评它为“反自由主义、反妥协主义的宣言”。
使用注意
今天多用于书面、评论、政治或社会斗争语境,如“对腐败分子要痛打落水狗”。对象须是确属非正义的失势者,若用在普通失意者身上,容易变成“落井下石”,偏离《鲁迅》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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