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FO职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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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天际股份(002759.SZ)并购子公司新特化工(2023年9月纳入合并报表)为完成业绩承诺,于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开具发票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365.49万元、营业成本680.54万元、利润总额684.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3%),构成虚假记载。
时任财务总监杨某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异常情况保持关注,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此外,公司被警告并罚款200万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某盾,时任副总经理周某,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某清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天际股份财务造假案是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压力诱发财务舞弊”的又一典型案例。其虚增利润绝对金额虽不算巨大,但占比较高(13.33%),且手法隐蔽性较强(涉及客户配合),对中小投资者决策具有实际影响。处罚覆盖了从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到子公司负责人等多层级人员,体现了“一案双罚”和“穿透追责”的监管趋势。
时任财务总监杨某轩简历如下:
杨某轩,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天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该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杨某轩2025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12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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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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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
吴某盾,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周某,男,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销售总监。
支某清,男,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
杨某轩,男,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际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年9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赣州市某矿产品公司和永昌县某化工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2023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13,654,867.25元、6,805,385.18元、6,849,482.07元,分别占天际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0.62%、0.32%和13.33%。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际股份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6年2月11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
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某盾,负责天际股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某,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某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某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某盾、周某、支某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某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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