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下单食用,吃完后立即举报商家,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对方违法行为。事后,不仅商家被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对举报人开出了罚单。举报人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声称是为了取证才食用野生动物,这能成为免责理由吗?
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下单食用
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
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日后,张某向广州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了一份眼镜蛇,其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
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本案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述称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
法院:举报违法不以自身违法为前提
主动食用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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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抵制滥食陋习,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健康的底线要求。经办法官提醒,因违反生态保护规定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目的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打击违法更不能以“自己先违法”为代价。
取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拍照、录像、留存菜单、索要票据、向监管部门反映线索,都是合法可行的途径,并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为代价。选择主动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本质上是选择了违法,不能因为事后有其他行为就让之前的违法行为“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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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郭强仔
责编:李锋
监审:黄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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