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狩猎罪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并判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2.7万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严某、孙某网购零配件后将其组装成气枪。2026年1月某日晚,二人商议一致后,带着组装的气枪、铅弹和热成像仪等深入禁猎区山林,利用热成像仪搜寻、定位野生动物后,使用组装的气枪进行猎捕。当晚,二人共猎得黄麂9只。经鉴定,二人猎捕的黄麂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2.7万元。二人用于狩猎的气枪为禁猎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严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主动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其犯罪行为所致生态资源损失等费用。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非法狩猎要承担刑事责任,若行为损害生态公共利益,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修复、公开致歉等民事责任。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勿因猎奇、满足口腹之欲等铤而走险,应自觉抵制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同时,私自网购配件组装、非法持有、私藏管制气枪,如数量、威力达到法定认定标准,还可能将独立构成涉枪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责。大家务必摒弃“气枪非真枪、玩乐不违法”的错误认知,自觉远离各类枪支及零部件,坚决杜绝涉枪、涉猎双重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宋朵云
通讯员:童法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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