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行业一直存在一个实务难题:项目上农民工流动性极强,项目结束人员就解散,很难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由总包工资专户统一代发,企业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但是税务核查时,部分征管口径会提出异议,要求农民工代开劳务费发票,否则人工费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补税。
现实当中,项目工人人数众多,让每一位工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实操落地难度极大。可如果不取得发票,企业又面临成本无法扣除、补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今天结合税收政策文件,厘清这项争议,帮企业避开一刀切的征管误区。
很多企业老板存在一个典型误区,认为工资是总包工资专户代发,用工、涉税责任就一并转移给总包方。这里要明确,总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薪资,只是住建部门为治理欠薪出台的资金监管结算方式,仅仅是代付资金,并不会转移用工主体责任。
判断实际用工主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农民工实名制登记、日常考勤、施工任务调度、工程量核算,全部由劳务公司负责,总包并不参与人员管理,也不承担个税申报义务。全员全额个税申报的法定义务,仍然归属劳务公司,不会因为总包代为发放工资而发生改变。
回到核心问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农民工工资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论是,满足实质用工条件,就可以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实务中部分税务执行口径认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就只能按照劳务报酬处理,必须取得个人代开发票才能够入账。但这并不是税法设置的硬性条件。劳动合同、社保归人社部门监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税法规则,属于两套独立监管体系,不能直接互相捆绑。
想要按工资薪金列支扣除,需要同时满足几项实质条件:务工人员年满 16 周岁,具备合法劳动主体资格;接受项目统一考勤和工作调度管理;确实为本项目提供建筑施工劳务;薪资按照出勤、完成工程量结算,属于项目季节性常态化用工,不属于一次性零星劳务。
相关政策文件也对此有明确依据。根据国税函〔2009〕3 号,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核心条件为工资薪金真实发生、款项已经实际发放、薪酬标准合理,文件并未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15 号公告同样规定,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就属于典型的项目制季节性临时用工,正好适配该政策。
这类业务不需要劳务费发票,但是完整的证据链是应对税务核查的关键。税务机关核查成本,首要核实业务真实性,企业需要把三类资料完整归档留存备查。
第一类是用工管理资料,用来证明人员真实到场参与施工。包含农民工人员台账、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进退场登记记录、施工任务单、工程量结算单据、月度考勤签到表及汇总表。
第二类是薪资申报资料,证明工资核算无误,个税依法申报。包括月度工资发放明细表、全员全额个税申报记录、个税申报表。这里要重点提醒,按月完成全员全额个税申报是红线,漏报、迟报会直接带来税务风险。
第三类是资金发放凭证,证明工资款项实际发放到位。包含总包盖章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银行工资专户流水、代发回单。
同时给大家参考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标准账务处理。月末计提人工费,借记工程施工 — 合同成本 — 人工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总包专户完成代发,抵减应收工程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贷记应收账款 — 总包单位。
最后做几点实务总结,给建筑劳务企业作为参考。
总包代发只是付款形式,不会转移劳务公司的用工主体和纳税责任。只要项目用工真实、人员接受统一管理、按月完成全员全额个税申报,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农民工工资可以正常按照工资薪金做税前扣除。税法没有规定建筑农民工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才允许入账。
社保劳动用工监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分属不同监管体系,标准不能混为一谈。处理这类业务要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完备齐全的留存资料,就是企业应对税务异议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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