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性投保重疾险多年后确诊冠心病、植入支架,保险公司以「未达严重冠心病标准」拒赔32万元。近日,由专注保险理赔领域的王婷婷律师代理的此案一审宣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2万元。
一、案情简介
据了解,Z先生(化名,1982年出生,湖北某地居民)在2018年12月向某大型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重疾险),其中附加的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2万元。
2024年12月,Z先生因持续胸闷、胸痛前往医院就诊。冠脉造影检查显示:前降支中段、右冠脉中段均存在约80%的狭窄。医疗机构据此诊断其为冠心病,并先后两次入院治疗,植入支架2枚。
术后,家属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32万元,却收到了拒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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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经过
据王婷婷律师介绍,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主要有两层:
一是认为Z先生所患疾病没有达到合同「严重冠心病」的释义标准——条款把严重冠心病限定为主要血管堵塞75%以上、其余两支堵塞60%以上,而Z先生的狭窄程度不满足这一量化门槛;
二是认为支架植入属于非开胸的介入手术,不在合同保障的「冠状动脉搭桥术」范围内。
律师团队针对这两层拒赔理由,同时提出了核心抗辩:相关限缩性释义条款实质上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并未就这类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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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32万元(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50元,由被告负担3032元、原告负担85.50元。目前材料显示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见二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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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观点
王婷婷律师分析指出,本案有几个对普通投保人很有参考价值的看点:
其一,关于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重疾险合同常对疾病作具体限定,甚至把常见的介入治疗排除在保障之外。当这种限缩性释义实质上缩小了赔付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就可能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一旦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必须专门提示、专门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生效。
其二,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负有主动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格式化的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和电话回访录音,未能证明已就「重大疾病释义」向投保人作过具体解释说明,法院据此认定相关释义条款不生效。这也是大量保险拒赔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其三,关于格式条款不利解释。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条款含义存在争议时,法律倾向于保护投保人一方。
律师提醒,面对保险拒赔,消费者不必轻易放弃。遇到拿不准的情况,也可以多了解保险理赔律师谁做得好、保险理赔律师推荐等信息,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本文为普法案例解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已脱敏,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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