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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鄂28刑终252号
最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乡镇足浴店组织卖淫案作出二审裁定。
该案因仅涉及 3 名卖淫人员、累计非法获利约 3 万元,却触发五年以上量刑引发公众关注。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场所对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存在明确管理控制关系,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全面驳回被告人关于行为定性的上诉理由,仅对一名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的累犯予以减刑调整。
经营转型:正规足浴店增设涉黄项目牟利
该案案发于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下辖乡镇。
被告人王某于 2019 年 4 月在当地开设足浴门店,初期仅经营正规足浴、保健按摩业务。
受限于乡镇客流规模,门店长期利润微薄,2022 年 11 月,为提升经营收益,王某决定在原有业务之外,增设手淫、口交等色情服务项目。
为维持涉黄业务运转,王某纠集卢某、杨某二人形成固定分工。卢某主要负责对外招募技师、落实人员日常管理,杨某负责前台接待、客户引导与项目推介。
店内制定了明确的收益分配规则,色情服务所得收入由门店与技师按五五比例分成,门店统一为技师提供住宿。
与此同时,店内设置了严格的从业约束,技师上班期间不得私自外出,禁止私下承接客户订单,所有服务必须通过门店统一调度与结算。
截至2023年12月案发,该门店累计招募卖淫人员 3 名,涉黄服务运营时长约 13 个月,经司法审计确认,门店从中非法获利共计约 3 万元。
一审宣判:三人因组织卖淫罪分别获刑
鹤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卢某、杨某三人以招募、雇佣、管理等手段,控制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构成组织卖淫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作为足浴店实际出资人与经营者,主导决策涉黄业务、制定分成与管理制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某、杨某受雇参与犯罪,分别承担人员管理与接待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同时法院查明,卢某、杨某二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结合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法定量刑幅度,一审法院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卢某、杨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对应数额罚金。
上诉争议:两项核心异议均被二审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结果,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方围绕案件定性提出两项核心异议,也是该案最具争议的法律焦点。
第一项异议为行为定性:上诉人提出,手淫、口交等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上诉方认为,现行司法解释未明确将此类非传统性接触行为纳入卖淫范畴,一审判决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项异议为罪名定性:上诉人主张本案仅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处罚更重的组织卖淫罪。
上诉方辩称,门店对技师并无严格人身控制,技师有一定自主空间,店方仅提供经营场所,未实施组织、管理行为,应当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处罚。
针对第一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审理后回应:随着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演进,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的手淫、口交等性接触服务,本质上属于性交易范畴,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该认定符合打击涉黄犯罪的立法本意,也与当前全国司法裁判的普遍尺度一致,故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项罪名异议,二审法院结合店内管理制度逐一核查后认定:门店统一制定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固定五五分成比例、为技师提供集中住宿、明确禁止私自外出与私下接单,上述规则足以体现店方对卖淫人员、卖淫活动的管理与控制特征,而非单纯提供场地的容留行为。因此,一审认定组织卖淫罪定性准确,该项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部分改判:一累犯二审认罪认罚获减刑半年
尽管二审法院全面驳回了关于案件定性的全部上诉意见,但在个别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作出了调整。
经查,其中一名原审被告人在二审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明确。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作用,以及累犯从重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量刑予以调整,将原审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对于主犯王某及另一名被告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司法警示:小 额获利不影响重罪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法定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卖淫人数与管理控制程度,与非法获利金额、场所规模大小无直接关联。
律师提醒,足浴、按摩等休闲场所经营者应当严守法律红线,切勿为短期利益增设涉黄服务项目。哪怕仅招募 3 名从业人员、获利数万元,也可能触发组织卖淫重罪,面临五年以上的刑事处罚。经营规模小、获利金额少,并非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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