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在我写的文章有读者留言,说是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让甲方意向单位做,然后自己收5个点的管理费。当时我还觉得这种方式最简单,实际在很多项目里面,也确实是这么操作的。后来有读者留言,说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那这种做法到底违法吗?
01 “过单费”合法吗?
先说结论:中标后,中标单位只走账目,不开展实际工作,也不承担项目的盈亏,将项目整体转包给第三方,并收取3%-5%(一般这个比例是双方商务约定的金额,也可能更高)的过单费,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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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法》第59条和《建筑法》第28条,都明确规定中标人不能够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也不能拆解后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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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违规转让、分包,将处项目金额的5‰至10‰的罚款,并且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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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案例中,收取“过单费”,一般会被认定为挂靠资质、出借资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以下3个特点:
1.不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交付工作,包括不干活、不投人、不管现场等;
2.第三方单位全额出资、施工,并承担所有的盈亏风险。
3.中标单位只走账、过资质,抽取固定点位费用。
如果你分包转包的项目具备上面3个特点,就需要注意了,小心被查
下图案例中就是中标单位将中标后的项目转让给他人交付实施,自己不承担任何交付工作,也不投入任何费用,被认定为违法转包,最后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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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居间费”和“过单费”的区别
很多人可能在想,我不把合同签订为“过单费”用就行,但是我想告诉你,“居间费”和“过单费”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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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区别,“居间费”发生成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之前,“过单费”则是之后。
居间费有可能合法,而“过单费”一定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和963条,中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最终成功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向中间人支付报酬,这里的报酬就是我们所说的“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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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两条可以看出,“居间费”合法,但它合法的前提是提供项目信息、资源撮合、商务协调等服务,这些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合法,如果你给委托人打包票说一定能够中标,为其操作项目,通过违法手段确保其中标,那这种就属于违法了,它不再属于提供资源撮合、商务协调服务了,所以一定要掌握好这个度。
03 “过单费”除罚款外,还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前面我们知道收取“过单费”会受到5‰~10‰的处罚,除此之外,还会受到中标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资质降级,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处罚,都有对应的法条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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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违法分包、转包,看似对招标项目没有什么影响,实际上中间商会分走项目的利润,特别是在当下工程项目建设利润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实施单位为了保证利润,他会对项目进行偷工减料,给项目质量带来风险。
除影响项目质量外,还会产生各种项目纠纷、投诉举报、欠薪投诉等一系列社会矛盾,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记住:合规赚钱,才是工程行业最长远的出路。
文末互动:你觉得“过单费”合法吗?遇到过类似的违规转包、分包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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