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集市星融商行等324户企业)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2026年08月17日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辛集市星融商行等324户企业(详见附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表)
住所(住址):(详见附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详见附表)
身份证件号码:(详见附表)
2026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市场退出工作中,发现辛集市星融商行等324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连续2个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6年3月18日,在辛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且无法联系企业开展清理工作的提示性公告(2026年第一批)》,提示、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至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未办理注销登记。2026年4月2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3月18日,在辛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且无法联系企业开展清理工作的提示性公告(2026年第一批)》,证明我局通过公告方式联系当事人,提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
2.当事人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事实。
4.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局于2026年7月7日在辛集市人民政府官网-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公示栏目依法发布《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辛市监罚送告〔2026〕8号—33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吊销营业执照,无自由裁量范围。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较重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之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附表:辛集市星融商行等324户企业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表(辛集市星融商行等324户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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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部分内容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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