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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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属于法定不变期间,逾期起诉通常直接丧失诉权,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实务中普遍存在“法院不立案、最后算当事人逾期”的不公困境。
那么,因法院不立案造成超起诉期限的,当事人还能起诉吗?
最高院在《周松寿等福建省宁德市自然资源局等其他资源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因法院不予立案、拒不作出裁定导致逾期的,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不丧失诉权,当事人可再次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院认为,
被诉行为作出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是权利性规定。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考虑到存在特殊情况,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法院违法不受理情形下,“越级”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如果将该款理解为义务性规定,则失去制定的必要性。而对于程序权利,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的自由。
其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而非“必须”或者“应当”,此系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也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最后,从立法修改的角度出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也反映了立法机关认同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裁判观点简析】
第一,起诉期限逾期归责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约束的是当事人怠于维权、拖延起诉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已经依法、及时提交诉讼材料,积极履行维权义务,逾期结果完全由法院消极履职、不立案、不出裁定造成,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由。
第二,法院不立案、不出裁定的不利后果,不得转嫁给当事人。
法院负有依法审查立案、出具文书的法定职责,法院自身程序不作为导致的期限经过,不能成为剥夺当事人实体诉权的理由,否则将严重违背司法公平与权责一致原则。
第三,此类逾期案件当事人有权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因法院不作为造成的超期,不产生诉权消灭效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应依法进入实体审理。
法律法理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期限依法予以扣除。
旧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不立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本案细化规则:法院消极立案、程序缺位属于典型的“非当事人自身原因”,对应的逾期期间全部扣除,不计算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务必做好证据留存。提交立案材料务必采用线下签收、线上提交截图、EMS邮寄回执等方式,固定“按期提交材料的完整证据”。遭遇法院长期不立案、不出裁定、不予答复时,可依据本案规则持续申诉、再次起诉,主张逾期系法院程序不作为导致,申请法院扣除耽误期限、正常立案审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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