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朱女士的案子引起了不少人的讨论。
结婚21年了,丈夫还背着妻子与第三者合谋办理假结婚手续,在医院里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并且生下孩子。
事件发生之后,朱女士要求医院把那个胚胎给销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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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认为这很容易:
丈夫不忠、第三者介入家庭生活,那么这个胎儿还存在什么价值呢?
但是法律问题并不是情绪问题。
本案件最棘手之处,并非胚胎是否要被销毁的问题,而是另外三个问题:
胚胎是怎样的存在?
医院是否有责任?
丈夫与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婚的情况?
先说胚胎。
有人觉得胚胎就是这么一个东西,既然它的来源是非法的,那么就直接把它弄掉好了。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这样的。
胚胎既不属于一般物品也不属于已经出生的人。
它有生命的迹象,并且有一定的伦理意义。
因此胚胎不能当作商品来买卖,也不能随便处置。
因此即使朱女士是受害人,法院也不大可能轻易地判令销毁。
最好的办法就是停止移植,把胚胎放在不会对婚姻造成伤害、也不会触犯伦理道德的地方。
其实法律所保护的是 夫妻双方的利益 以及生命的尊严。
第二问是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很多人问:
结婚证书是假的,医院为什么不查出来呢?
根据相关规定,医院进行辅助生育的时候要审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但是存在一个实际的问题:
医院是看证件的,还是看证件后面的人呢?
只看材料有没有齐了,医院就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但是如果假证的问题很明显,例如信息有误或者做工粗糙,工作人员仍然予以通过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管理上的问题。
这就体现出了更大的矛盾:
技术进步 的速度很快,但是相关的监管条例总是落后一步。
以前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登记来进行管理的。
现在一个人也可以用技术来参与生育了。
把身份、婚姻和生育联系起来之后,以前简单的方式就会出现漏洞。
第三种情况是,丈夫与第三者之间存在重婚关系吗?
刑法中对于有配偶的人再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与之结婚的行为可以构成 重婚罪 。
本案中,双方除了有婚外情之外,还制造了假结婚证书,并以此名义进行辅助生育。
要比一般的婚外情走得更远一些。
最终是否构成重婚罪还要根据双方是否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但是有一件事是肯定的:
不管从刑事的角度来看怎样认定,丈夫在婚姻中所犯的 重大过错 是不能逃避的。
人们对于这个案子很感兴趣,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
胚胎是否要被销毁呢?
但是我认为值得重视的是:
为什么一个人能够绕过配偶,用假名生下孩子呢?
胚胎就是最后的结果。
要解决的是 规则跟不上技术发展 的速度问题。
以后还会有类似的问题出现:
怎么处理身份造假的问题呢?
辅助生怎样进行监督管理?
怎样来维护好婚姻呢?
这些问题比毁掉一个胚胎更重要。
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一个胚胎存不存在的问题。
就是告诉大家:
婚姻有界限 ,技术也有规矩,一旦违反了这些规矩就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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