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就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宣告缓刑。退休人员受到刑事处分后,退休待遇怎么办呢?
依据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执行起来经常有争议,但是依然是很多社保部门、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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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刑,不含缓刑)
文件第二条第(六)项原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分三个时间阶段拆解政策:
1. 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服刑期满
自判决生效当月,直接取消全部原退休费待遇,不再发放任何退休相关待遇。该阶段已经发放的退休费,属于不符合领取条件发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退回。
2. 刑满释放之后
不再保留法定的退休费、固定生活费标准。待遇并非由社保机构计发;政策交由原工作单位酌情处理,属于单位人道主义补助性质,没有法定给付义务,补助有无、补助金额各地执行差异很大,部分地区原单位不再承担经费,则刑满后无定期待遇保障。
对比区分:拘役、管制刑满之后,政策明确规定按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而有期徒刑实刑,直接取消原退休待遇,二者政策后果存在本质区别。
3. 唯一法定例外情形
刑事判决经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原刑事判决被撤销,待遇可以恢复;已经追缴的款项予以返还。除此之外,没有政策规定可以恢复原有退休待遇。
补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收监执行)
同样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69号文件单独作出规定:
• 缓刑考验期间:停发退休费,按照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
• 缓刑考验期满:按原基本退休费降低40%执行,补贴按本单位最低职务层次确定;后续国家待遇调整,按降低之后的标准参与调待。
重点区分:有期徒刑实刑和有期徒刑缓刑,政策后果不一样,不可混淆。
二、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适用劳社厅函〔2001〕44号:
1. 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2. 服刑期满释放,恢复服刑之前原有养老金标准,正常参加之后年度养老金调整;
3. 仅服刑期间停发,不会永久取消养老待遇;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应当追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属于参保缴费对应的社会保险权益,与事业单位退休费依附公职身份的制度逻辑完全不同。
三、2014年10月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实务现状
69号文件写明: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实务当中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
一部分地区直接沿用69号文,判决生效即取消养老金;
少数地区区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继承,但是统筹支付的养老金待遇予以取消。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多数生效裁判均认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效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实刑,起诉要求恢复退休待遇,大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有一个实务判例,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里提到:69号文件只约束“退休费”,不能直接适用于改革之后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社保部门直接套用69号作出停发、取消养老金的行政处理,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应当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依据69号文的对比汇总表(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1. 管制、拘役:服刑期停发,刑满后按原基本退休费60%长期发生活费
2.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间60%生活费;缓刑期满,基本退休费降低40%执行
3. 有期徒刑以上实刑:判决生效直接取消原退休费;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酌情处理,无法定定期待遇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规范性文件整理,仅作政策法理科普,不构成个案诉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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