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亲人意外溺水身亡7年,家属7年后才知晓政府统一投保的民生综合保险可申领救助金,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这家保险公司需向死者家属支付14万元身故救助金。
2018年6月29日,烟台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投保《2018-2019年度烟台市民生综合保险》,保险保障覆盖烟台市辖区内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保险条款明确,保障对象在承保区域内发生溺水意外身故,可享有最高14万元死亡救助金。
2018年8月2日,赵某在海阳市一处水库溺水身亡,次日遗体火化。事发时赵某未入院救治,没有进行尸检,亦未留存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事发多年间,赵某配偶刘某、子女赵某甲、赵某乙并不知晓存在该民生综合保险,直至2025年,家属才了解到相关保险政策。随后家属到村委会开具死亡情况证明,并前往辖区派出所补办了载明死亡原因为溺水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然而,此后家属向这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4万元救助金。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主张,赵某2018年死亡,家属直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同时,依据保险项目相关标准,未入院死亡、遗体已火化,无法提供尸检报告和二级以上医院死亡证明的案件应当不予立案,家属提交的事后补办死亡证明不具备效力,无法证实死亡原因。另外保险公司提出,该保险合同条款由民政部门拟定,保险公司仅被动接受条款,无需承担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应当严格依照约定拒赔。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民生综合保险属于政府统一批量投保,保障对象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普通群众不参与投保、不持有保单,不能单纯以亲属死亡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家属在2018年就知晓保险理赔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虽然家属无法提供原始医院死亡证明、尸检报告,但该情形源于家属事前不知道保险存在,不能归责于权利人。村委会证明、派出所核实情况后补办的死亡推断书、火化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赵某溺水身亡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这家保险公司向刘某、赵某甲、赵某乙支付14万元救助金。
此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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