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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驶收割机作业遇困,
指示农户辅助脱困,
后续因操作不当致农户受伤。
农户要求司机的雇主、司机
承担连带责任,
司机主张雇主全责,
雇主认为受害人自身存有过错,
三方责任如何认定,谁该为此买单?
请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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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系戴某的雇员,工作职责为驾驶收割机。2024年10月23日,戴某安排小孙为农户老何收割稻谷。小孙在收割稻谷过程中因收割机陷入洼坑未能爬上田垄,叫老何用身体吊在收割机前部以增加收割机前部重量,从而达到平衡收割机顺利上坡的目的。老何怕耽误时间,听从小孙指示吊在收割机的前部,收割机爬上田垄后,因小孙操作不当导致老何被砸伤。
受伤后,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此次损害对老何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出院后,老何就赔偿问题与小孙、戴某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小孙和戴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戴某辩称,老何在明知吊在收割机前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不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由侵权人小孙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辩称自己与戴某之间是劳务关系,戴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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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孙受戴某雇请为其驾驶收割机,戴某按约向小孙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的小孙在驾驶收割机收割稻谷时造成老何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方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
老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还听从小孙的指示作出冒险行为,老何作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
关于老何要求小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务侵权中应由接受劳务方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由提供劳务方的小孙承担侵权责任。如小孙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戴某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小孙追偿,本案对外是单独责任,对内是追偿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不能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权责主体混为一体。故对老何要求戴某和小孙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依法认定的总损失为8万余元。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由戴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何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老何自负25%的责任,驳回老何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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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由谁担责问题存在认识误区,经常内外责任不分,始终认为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对外是共同连带责任,但殊不知在劳务侵权责任关系中,法律有其深刻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套用连带责任规则。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厘清了个人劳务关系中对外责任与对内责任的边界。
在外部关系中,只要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无论接受劳务方是否存在过错,对外都是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为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得赔偿而设定的“无过错替代责任”,也是因为提供劳务方的行为被视为接受劳务方权利的延伸,且接受劳务方是劳务活动的受益者,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理应由其承担相应风险。
在内部关系中,接受劳务方赔付受害人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内部的利益,防止提供劳务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逃避责任,避免对接受劳务方苛以过重的不公责任。但若提供劳务方仅存在一般过失或无过失,则接受劳务方无权追偿。
来源:湖南高院、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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