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的门牌挂在一楼走廊尽头,唐向东坐在原告席上,对面坐的不是弟弟而是湘潭大学,他告的不是私人纠纷,是一份行政决定:请求撤销湘潭大学作出的撤销本科学历决定(湘大教发〔2018〕19号)。
诉状是2018年秋天递交的,那时候他刚刚收到学历被撤销的通知,还没向单位说明情况就先找了律师。律师看完材料后,认为学校取消学历属于行政行为,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有期限,要告就得快,诉状递进雨湖区法院的时间为2018年9月。
这场官司,他打了七年。
一审开庭日,湘潭大学委派代理人出庭,学校一方陈述:2001年“唐向东”的入学是冒名顶替,有档案材料为证,撤销学历决定合法,唐向东方陈述:本人2001年正常高考入学,没有冒名,学校作出决定前,没有将认定依据交给他看,程序不透明。
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雨湖区法院认为:湘潭大学撤销学历决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轻微的程序瑕疵不能成为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驳回唐向东的诉讼请求。
唐向东不服,上诉。
二审在湘潭市中院,这次法院看得更细致。
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湘潭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行政程序有严重违法,程序严重违法不能被轻微瑕疵所带过,二审裁定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就是案子从头开始,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唐向东听到这个结果的时候,在电话里和律师确认了三次,律师说:发回重审不算赢,但说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有问题。
重审的案号改变了,审判庭也换人了,前面已经进行过的程序又得重新做一遍,唐向东从北京飞往湘潭,开庭、提交材料、听取陈述,一次又一次地重复,他后来回忆那几年,说不清飞了多少趟,只记得湘潭冬天很冷,法院门口台阶很长。
重审阶段,湘潭大学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唐向东没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既然学校认为2001年入学的唐向东是冒名顶替者,而今该唐向东又是冒名者,被撤销学历的“唐向东”不是他本人,所以不能向其提起诉讼。
湘潭大学将案件的核心,从有没有冒名,转移到你是谁上。
诉讼主体资格是行政诉讼的第一道门槛,门槛过不去,后面的事实都不用审,湘潭大学这招是在重审程序中加了一道墙,法院首先要解决唐向东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才能就撤销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判断。
唐向东在答辩里写到:我的身份证名字是唐向东,湘潭大学学籍档案上也是唐向东,学校撤销的就是我的学历,如果我没有资格,那么学校撤销的是谁的?
问题在法庭上双方已经争执很久了,法院首先裁定主体资格问题,认为唐向东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案件继续审理。但是程序并没有就此顺利走下去,在接下来几年中案件被驳回起诉、湖南省高院指令再审等等,每一次以为要开庭的时候,前面又会出现一个程序上的问题。
七年就在一次次的发回、驳回、指令、重审中度过。
2025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高院的判决书,把湘潭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过程,从头到尾进行了检视,法官关心的是湘潭大学作出这个决定的时候,程序是否正确,并不是唐向东到底有没有冒名。
三个问题摆在了桌面上。
第一个问题是质证权。唐向东在诉讼中要求湘潭大学提供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湘潭大学已经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是只将该份文件提交给了法院,并没有交由唐向东本人查阅以及发表意见,高院认为,作出决定前,相关的证据未经唐向东质证发表意见,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
第二个问题就是送达。湘潭大学作出正式撤销学历决定之后,没有将该决定送达给唐向东,唐向东直到行政诉讼一审期间,才拿到这份决定的正式书面文本。一项决定经过多年时间,当事人还不知道其正式的内容,这与行政程序最一般的正当要求相违背。
第三个问题程序正当原则。法院认为,湘潭大学上述行为对唐向东的重要程序性权利造成了实质损害,作出撤销学历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高院判决: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岳塘区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湘大教发〔2018〕19号撤销本科学历行政决定,责令湘潭大学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唐向东在判决书送达当天去到湖南,他读完判决,再把最后一段看了两遍,2018年提出上诉,到2025年才得到法院决定撤销的答复,这期间总共历时七年。
但他没有笑。
他非常清楚,这个判决只是解决了程序问题,而没有回答实体问题,判决撤销撤销学历的决定,但是没有说唐向东没有冒名。程序违法就重来一遍,学校可以再补一个程序,然后再做一次决定,真正的胜负还在空中飘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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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里有一句,唐向东反复琢磨了很久,冒名顶替行为是持续状态。
持续状态,四个字是湘潭大学以后所有答辩的基础,也是悬在他头上的第二把刀。
重审终审判决之后,唐向东一个人在湘潭的街头走了很久,他走到湘潭大学门口站住了。
校门还是以前的老样子。三十年前他考到这儿,门还没现在这样新。他在湘潭大学一共读书六年,本科四年,硕士两年,那六年里他在同一条路上来回走了无数个来回,早上从宿舍出来去教室,晚上从图书馆回来。他在这里认识了老师,交过朋友,参加考试,写论文,取得学位证,这里是他履历的开始,是人生中最顺利的一段路的起点。
如今他在门口,门卫不认识他,学生也不认识他,学校撤销了他的本科学历,法院又把撤销决定撤了,但是学校门口那块牌子上的字,跟三十年前一模一样。
站了一会儿,没有进去,转身就走了。
在回北京的高铁上,他翻出判决书,又看了一遍最后一行:责令湘潭大学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学校三个月之内可以补程序再做一次决定,那项裁定维持原判还是改变结论,判决书没有替他规定,他盯着那一行字看了许久,把手机屏幕关了。
车窗外的湖南丘陵一块块地退去了,他闭上眼,脑中仍浮现出四个字:持续状态。
七年诉讼中,唐向东失去的东西判决书不会写。
本科学历被取消之后,硕士、博士也随之消失,银行的工作,在学历链条崩塌之后也走到尽头,北京户口于2019年5月被注销,他没有北京户口、没有单位、没有学历,只剩一套房子和一个正在进行的官司,七年里他由银行写字楼里的高级职位,到了在北京无工作度日,变化法院不管,判决书不记载,但是他一笔笔清楚地记得。
母亲在官司打了四年后明显衰老下去,她很少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偶尔打电话也只是问一句“吃得好不好”,唐向东知道老太太夹在中间,两头是儿子,哪边都心疼,哪边都不敢偏,有一次他去湖南办事,顺便去看看她,她在院子里择菜,看了他很久后说:你们兄弟俩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他不能回答,也想问这个问题。
七年来,全国高校学籍清查工作一直在进行,2020年山东爆出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从1999年到2006年,跨度为七年,教育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对每名学生进行核查,那一年冒名顶替成了系统性的话题,从湖南邵东、山东聊城开始的冒名顶替案例,一个接一个被发现,唐向东案件赶上这股风潮,湘潭大学第一次撤销他的学历,是在这次清查开始的前一年。
但他的案子被卡在了程序问题上。
法院为什么给一个冒名者程序权利把关?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也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个人,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权益影响决定时,必须使当事人知道依据、申辩方式、送达方法,程序不正当,决定就不合法,不管这个人的实体问题有没有,这是行政法中的铁律。
湖南高院守护的就是这条铁律,撤销的只是程序违法的决定,而不是对唐向东是否冒名这一实体问题的认定,两者之间的空隙成了此后所有争夺的战场。
判决生效后,湘潭大学没有立即对媒体的提问作出回应,案件退回校内学籍管理部门,重新开始调查程序,三个月的执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唐向东知道,在三个月之内,湘潭大学会重新调取证据、重新走程序,然后大概率会作出第二次撤销决定,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冒名,否则程序补正后,结果可能还是原来的结果。
他把判决书和当年的高考材料放在一起,一页一页地翻,高考报名表、录取通知存根、入学登记表这些都没有原件,只存在于学校的招生档案中,手上有的就是这几年打官司积累下来的文书,还有弟弟前后不一致的说法。
三个月,九十天,他每天醒来第一件事就是查看手机上是否有法院或者学校的通知,邮箱里堆满了七年来往的信件,他按年份把它们整理好,就像整理一份病历。
那七年的文书,从2018年起诉状开始,到2025年终审判决为止,堆积起来有半尺厚,每一个上面都有他的名字,每一个都指向同一个问题。
判决撤销了那份决定,但是并没有回答那个问题:唐向东到底有没有冒名?
这个问题还待定,三个月后湘潭大学会给出第二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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