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云南)获悉,8月8日,温州燃气集团乐清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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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温州燃气集团乐清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某巷东某栋某号实施了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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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6月3日,温州燃气集团乐清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亦曾收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单。该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屋工业区上浦一路的七里港楼下村燃气便民服务点的站点内超量存放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瓶,超出Ⅲ类服务站点规定可存储气瓶容量,其被执法队员查获。据悉,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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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温州燃气集团乐清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忠光,公司大股东为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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