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01 / 业务领域
高院建设工程再审审查案件
长期处理疑难复杂再审审查案件,应对企业试图推翻生效调解书、恶意发起再审的对抗类纠纷,擅长在对方全盘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进行恶意缠诉时,完整搭建抗辩体系,从事实、证据、法律三层维度逐一击破对方全部无理主张。
02 / 案件挑战
围绕调解书效力提出多重再审理由
曾处理一起多方主体工程合伙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借调解前后两份书面文件内容差异,虚构对方调解欺诈、隐瞒付款前置条件等不实事实,同时错误解读财产冻结相关法律条文,主张调解书分割共有债权违法、文书条款不具备执行效力,试图通过再审撤销已生效调解文书,阻碍债权正常执行,属于典型借助再审程序拖延履行、干扰权利人回款的维权行为。
03 / 办案路径
以庭审材料为基础,逐项回应事实与法律争议
办案过程中,我们全面梳理一审、二审全部庭审材料、调解笔录、政府官方复函、各方前期私下协议等全套证据,固定法院当庭调解的完整过程记录,明确法定司法调解书效力优先于庭前私下协议的核心规则,直接推翻对方所谓“口头承诺未写入文书”的不实说辞。针对对方对轮候冻结、合伙财产处分、强制执行要件的法律误解,逐条引用司法解释厘清法律边界,区分轮候冻结与正式查封的不同效力,阐明合伙内部工程款分配属于合法权利处分,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
同时清晰划分调解书内不同条款的法律功能,说明可执行债权与双方另行结算费用属于两项独立约定,即便部分费用未细化金额,也不构成再审撤销文书的法定理由。整套抗辩逻辑完整闭环,逐一否定申请人全部再审理由。
04 / 裁判结果
守住生效调解文书效力
最终高院采纳我方全部答辩观点,认定不存在调解违背自愿、文书内容违法情形,依法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成功守住生效调解文书效力,阻止对方借再审程序恶意拖延债务履行,保障当事人债权顺利进入执行程序,高效化解恶意缠诉带来的法律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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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节选: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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