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和刑罚轻重。一审判决将合法债权错误计入犯罪数额、部分事实认定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核减,并相应调整刑罚。对于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郑某(化名),男,38岁,某公司职员。2024年,郑某因与某企业发生经济纠纷,以举报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相威胁,索要钱款。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敲诈勒索数额为15万元(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
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合法债权计入敲诈勒索数额。经核实,一审认定的15万元中,有6万元系某企业拖欠郑某的合法劳务报酬,郑某对该6万元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该部分款项不应计入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第二,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除上述6万元外,另有3万元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仅有被害人的单方陈述,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第三,郑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为退赔部分款项,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在犯罪数额认定上确有不当,依法核减后,结合郑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改判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罪中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和刑罚轻重。行为人对其享有合法请求权基础的款项,不应计入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对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的指控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的事实错误具有重要作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