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本意是压实各方责任,谁履职不到位、谁出现违纪失责问题,就要承担对应的后果。这套机制设立之后,有效整治了过去部分岗位不作为、慢作为、责任悬空的各类问题,让责任意识真正落到实处。
可在现实落地的过程里,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冷静思考:部分地方把追责的尺度越放越宽,追责体系被无限放大。一件事只要出现一点瑕疵、一点意外,不去仔细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困难、探索失误,第一反应就是找人问责,简单把追责当成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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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追责越频繁、问责人数越多,代表管理越严格。事实恰恰不完全是这样。凡事都要有边界,如果责任边界模糊不清,所有潜在风险全部压在一线工作人员身上,很容易改变大家做事的心态。
当做多错多、动辄就要担责的氛围慢慢形成,不少人的首要目标,就从主动解决问题,变成了规避自身风险。遇到没有现成经验的新项目、民生实事,大家第一反应不是思考怎么把事情办好,而是先琢磨这件事万一出问题,自己会不会被追责。明明可以灵活处置的小事,也会层层上报、反复请示,不敢做任何自主决断。
改革创新、民生推进当中,很多事情本来就没有标准答案。很多新项目、新思路都是先行先试,在摸索当中慢慢完善。既然是探索,就很难保证每一步都完美无缺,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非主观的失误。如果不分情况,只要结果不如预期就要追责,慢慢就没有人愿意迈出探索的第一步 。
当然我们也要客观说清楚,提出这个问题,绝对不是否定追责制度本身。失责必须追究,这是底线。对于明知故犯、以权谋私、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坚决严肃追责,这一点不能有任何松动。我们需要警惕的,只是追责泛化、尺度无限放宽的执行偏差,而不是全盘否定问责体系本身。
国家早已意识到问责精准度的重要性,多项官方文件明确提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专门用来区分故意违纪、谋私犯错和改革探索当中的无意过失,防止问责简单化、一刀切、泛化扩大化 。新规也明确,滥用问责、不负责任随意追责本身也属于违规行为,同样会被追究责任,相当于给追责本身也加上了一道约束。
简单来讲就是三层标准:明明白白禁止的事,明知故犯必须严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创新尝试的工作,只要出发点为公、没有谋取私利、及时补救整改,就应当纳入容错考量;已经尽到自身职责,只是受不可抗力、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出现偏差,则不应该随意追责。
想要走出“要么放任不管,要么无限追责”两个极端,关键就是划清清晰的权责清单。什么事归哪一级、哪个岗位负责,哪些风险属于履职正常范围内的探索代价,哪些问题属于履职失职,全部要有据可依。不能上级下达的全部任务风险,一股脑全部转嫁到基层一线人员身上。
完善配套的纠错、澄清机制同样必不可少。问责之后不能一问了之,还要做好整改帮扶,帮助工作人员吸取教训;对于被不实举报、错误问责的人员,要及时澄清正名,打消大家“干好了理所应当,稍有差池就要背锅”的顾虑。严管是底线,厚爱也是制度重要的一部分,二者缺一不可 。
一个成熟完善的治理环境,从来不是追求零失误,而是建立一套科学平衡的体系:既要有力惩戒懒政乱作为,也要保护愿意担当干事的人。追责是工具,不是目的,它最终的目标,是推动事情办好、民生改善,而不是制造人人自危的氛围。
把握好追责的尺度,守住底线同时给探索留出空间,才能让更多人放下顾虑,愿意主动担当、大胆干事。制度有硬度,同时也带着温度,这才是我们想要达成的理想状态。
话题讨论:你觉得在现实当中,我们该如何更好把握追责和容错之间的尺度?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免责提醒:本文仅为对问责制度社会现象的理性探讨,所有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不构成政策解读,相关权责、问责细则请以各地官方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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