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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理响中国·良法善治
织密责任法网 守护绿水青山
王冲
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从事环境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自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纳入统一规范体系,标志着生态环境立法由分散推进迈向系统集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立起更加系统、稳定、权威的法治支柱。体系化编纂体现了我国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根基的长期努力和顶层设计。
法律的生命力在实施,实施的关键在责任。第五编集中规定法律责任通则、法律责任分则和附则,贯通前四编设定的权利、义务与禁令,回答由谁担责、承担何责、如何追责等基本问题。由此,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拥有了更加边界清晰、后果明确、执行有据的刚性规范。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起到了多重贯通作用。
前规后责,法网贯通
第五编实现了生态环境法典内部行为规范与责任规范的贯通。总则编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和基础制度,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与制度要求。第五编以法律责任通则统一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衔接的共同规则,以法律责任分则承接前几编设定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并通过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方式及追责程序的系统配置,将抽象制度要求转化为可识别、可判断、可执行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由此成为连接生态环境法典各编的制度枢纽,使规范设定、义务履行、违法认定与责任承担形成有机的整体,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在体系完整性和规范实效性上的内在要求。
内外衔接,体系融通
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其追求并非在于将所有相关规范封闭吸收,而是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保持法典的统摄性与相关单行法的专业性。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以引致条款明确,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千零七十条则对生态环境法典未作规定的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引入民法典的相关规则。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引用引致、转介、准用和兜底等立法技术,既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内部规范的有序分工,也实现与民事、行政、刑事及诉讼法律规范的实体和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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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责协同,惩修并举
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并非单一制裁,而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处分责任以及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共同构成的复合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线索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上述规则通过责任竞合、承担顺序、线索移送和程序衔接,使不同责任形式依其功能分别启动、相互配合,既防止以行政处罚替代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追责,也避免责任适用中的重复、冲突与脱节,从而形成预防、制止、惩戒、赔偿和修复相贯通的责任结构。
严责固本,善治可期
第五编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责任配置塑造稳定的治理结构和行为预期,通过系统配置政府履职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和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塑造权责清晰、相互制约、协同运行的治理结构。责任体系由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直接规制,拓展至行政权力运行、企业内部治理、专业服务规范和社会监督等环节,推动责任从单一主体承担走向多元主体共担,从个别行为追究走向治理过程全覆盖。严密责任体系既发挥事后纠正、损害救济和生态修复功能,也通过风险预防、合规引导和信用约束形成事前治理效应,从而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要求转化为稳定行为预期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治秩序。
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创新,集中体现了生态环境法治从“重管理”向“重治理”的深刻转变,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不懈努力,彰显了新时代生态环境法治更加鲜明的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亦是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推手。只有让法律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生态环境法典才能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以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守护一方沃土的“春和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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