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黄源泉 仵霞)借用剧情推荐产品是近年来影视剧广告植入常用的方式,影视公司在收取广告植入费用后,删减植入产品的品牌名称、图案等符号,导致产品品牌已经无法清晰辨认,并擅自变更电视剧播出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1月12日,甲公司(甲方)与某影视公司(乙方)签订《植入协议》,约定在某电视剧中植入某酒类品牌广告,明确首轮播出平台,植入方式包括情节植入和道具植入,在不破坏该剧剧情、主旨、风格的前提下,由乙方将甲方客户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通过与剧情、道具、场景、台词相结合的形式融入剧中,进而达到营销目的。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后某影视公司向甲公司告知该电视剧将变更平台播出,并将对品牌符号全部进行删除处理。2022年2月22日,甲公司向某影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植入费用。
某影视公司拒绝退还,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影视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广告植入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和相应律师费。某影视公司则认为删减植入情节系基于不可抗力,且虽然镜头中酒瓶上的文字、商标等元素被剪,但露出的酒瓶颜色和设计可以起到宣传作用,故不认可违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影视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植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影视公司称播出平台变更对植入情节的删减属于不可抗力,且最终亦播出了植入情节,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广告植入费用。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涉案植入情况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涉案植入品牌符号、特写等已经删除,不符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某影视公司主张播出版本可以通过酒瓶颜色、酒瓶设计等元素起到品牌宣传效果,但对电视剧观众而言,仅通过没有任何文字或商标等元素的酒瓶难以准确辨别产品品牌,无法起到实际宣传效果。第二,某影视公司虽主张删减植入情节系基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第三,涉案电视剧最终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平台范围内播出。最终法院认定某影视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退还植入合作费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律师费。
法官解析,本案为典型的广告植入合同纠纷,核心在于认定某影视公司植入品牌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广告植入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广告植入合同区别于普通服务合同,核心目的是通过符合约定的植入方式,实现品牌识别和营销效果。本案中,某影视公司仅保留无文字、无商标的酒瓶画面,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品牌宣传目的,即便存在形式上的“酒瓶露出”,也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植入标准,应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单方变更播出平台是否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双方已在协议中特别指定首轮播出平台,该条款是甲公司签订合同、实现品牌营销的重要考量因素。某影视公司单方将播出平台变更,且未取得甲公司认可,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构成违约。故某影视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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